新疆明确联合办学学费相关政策

2019年06月07日 10:40   来源:新疆日报

  新疆日报讯(记者石鑫报道)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区联合办学学费相关政策的通知》,明确了联合办学学费相关收费政策。我区高等院校、职业教育院校与企业、国外高等院校开展的“校企合作办学项目”“中外联合办学项目”,收费标准由合作双方书面协商确定,实行备案公示制度,单独纳入院校统计报告和公示公告范围。

  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我区高等院校、职业教育院校合作办学的学费收费标准应在招生前3个月,按管理权限在“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上办理收费统计报告和收费公示公告手续。学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调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所属专业的学制设定时间,调整幅度不得高于20%,按照“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原则执行。

  《通知》要求,我区高等院校、职业教育院校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招生简章和新生录取通知书中注明学费收取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校内通过公示栏、校园网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不落实明码标价及不执行其收费标准的行为,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责任编辑:赵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