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委托朋友炒股亏损后责任如何划分

2019年07月18日 10:49   来源:新疆日报

  【案例】

  刘莉与张涛曾是朋友。2017年初,刘莉准备将自己股市账户中的24万元资金拿出来投资。张涛告诉刘莉,自己炒股多年,并在相关公司工作,具有实际操作经验,可帮她实现30%的年收益。

  2017年3月底,刘莉与张涛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刘莉出资24万元由张涛操作,超出本金盈利部分双方对半分成,亏损部分由张涛承担,操作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签订协议后,刘莉将其股票账户和密码告知张涛,双方开始合作。

  2017年4月,刘莉发现股票账户亏损额较大,于是修改了密码。截至2017年12月29日,刘莉的股票账户上股票和现金合计仅剩12万余元。刘莉要求张涛赔偿损失,张涛让刘莉再等3个月,到2018年3月30日,刘莉的股票账户上股票和现金合计16.5万余元。

  刘莉再次要求张涛赔偿损失,张涛拒绝,刘莉将张涛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今年1月7日,新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涛赔偿刘莉经济损失4.3万余元,驳回刘莉其他诉讼请求。因不服该判决,刘莉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说法】

  据办案法官介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据此,法院认为双方的《合作协议》为合伙协议。而合伙关系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在责任划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该案中《合作协议》约定“由张涛进行实盘操作”,但根据庭审调查,刘莉和张涛在合作期间均有操盘事实,刘莉还曾修改密码以限制张涛操盘,由此说明二人均参与了股票经营。在这种情形下,刘莉要求亏损责任由张涛一人承担有悖公平原则,法院认为应参照双方利润分配比例确定损失分担比例较为公平合理。(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新疆法制报记者古雪丽 通讯员高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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