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统一工伤保险缴费、认定、待遇等5个标准

2019年07月19日 17:35   来源:天山网

  天山网讯(记者马蓓报道)新疆各地工伤保险的“标准”参差不齐的问题得到解决——自治区人社厅日前印发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各地缴费标准、工伤认定、待遇计发标准等将全区统一,结束工伤保险地级统筹的历史。

  7月18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近日新疆印发《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从今年1月1日起,全区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管理,同时建立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调剂金制度,实现“五统一一调剂”工伤保险区级统筹制度,以此提高统筹层次,支撑基金抗风险能力,扎密织牢民生保障网。

  “五统一”,即在自治区内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统一基金调剂使用;“一调剂”则指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区级统筹调剂金管理制度,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增强保障共济能力。

  《办法》规定,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调剂金(以下简称自治区级调剂金)是指由统筹地区按照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总额(基金决算数)的3%上解(可理解为“上交款项”),每年3月底前,将应上解的工伤保险调剂金及时足额上解到自治区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补助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其规模为全区3个月的支付能力。

  工伤保险调剂金累计结余达到上年度自治区工伤保险待遇3个月支付能力后,暂停上解;工伤保险调剂金累计结余低于上年度自治区工伤保险待遇3个月支付能力时,恢复上解。

  《办法》还明确了自治区级调剂金的拨付条件、审批程序和使用额度。对基金结余不足3个月待遇支付的统筹地区,按不超过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的80%拨付调剂金;对符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分类标准重大级别及以上事故的统筹地区,按照不超过工(伤)亡人员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60%拨付调剂金。原则上每年调剂一次,特殊情况下可实施紧急调剂。

  实行自治区级调剂金后,统筹地区不再建立储备金,原筹集并建立的储备金纳入统筹地区基金结余。统筹地区对所属县市实行统收统支。如当年出现基金缺口的,应按照动用本地区累计结余、自治区级调剂金的先后顺序解决。

  自治区人社厅工伤保险处相关负责人说,这一制度的建立,将提高统筹层次,建立统一政策,既有利于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缓解个别地区基金的支付压力,还将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兜底保障作用,避免由于发生重大事故工伤职工待遇补偿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更好地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廖映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