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乡镇寄宿制学校和乡村小规模学校基本办学标准

原则上小学1—3年级不寄宿

2019年08月21日 10:27   来源:新疆日报

  新疆日报日讯(记者石鑫 实习生赵星美报道)为规范新疆乡村寄宿制学校和乡村小规模学校建设,切实提高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近日,自治区教育、发改等七部门共同制定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寄宿制学校和乡村小规模学校基本办学标准》。

  《标准》从学校设置、校舍用房、设施设备、教育教学、人员配置和办学经费等多方面对乡镇寄宿制学校和乡村小规模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对于乡镇寄宿制学校,办学标准要求“原则上小学1—3年级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路途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小时,有条件的学校4—6年级可以寄宿,乡镇初中原则上寄宿。学校应设有教学区、体育活动区、绿化和生活区。学生宿舍人均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学校食堂按就餐人数建设,教职工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7平方米,学生人均使用面积小学不低于1.5平方米、初中不低于1.2平方米”。

  对于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标准要求“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用地和绿地游戏区用地三部分,生均用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生均校舍建筑面积达到4.52平方米以上,50人及以下小规模学校校舍可根据适用够用原则,合并使用教学及辅助用房”。

  《标准》将作为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实现标准化建设、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和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基本依据,其出台将进一步推动我区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规范化、制度化和系统化。

[责任编辑:李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