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立教培中心完全符合国际法与国内法

2019年10月18日 09:30   来源:光明日报

  【洞察】

  作者:何星亮(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务院参事)

  在“9·11”恐怖袭击纪念日,美国国会参议院别有用心地审议通过了“维吾尔人权政策法案”,对新疆人权状况和中国政府治疆政策进行歪曲抹黑和无端指责。美国无视客观事实,将新疆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以下简称“教培中心”)污蔑为“集中营”“拘留所”,其妄图干涉中国内政的险恶用心昭然若揭。事实上,新疆教培中心是我国反恐、去极端化的有益探索,它的建立既符合国际法,也符合国内法,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消除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一,联合国有关决议是建立教培中心的国际法依据。

  2001年9月12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1368号决议,谴责发生在美国纽约的“9·11”事件,强调任何国际恐怖主义行径均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决定对恐怖主义行为进行打击。2001年9月28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1373号决议,重申必须根据《联合国宪章》以一切手段打击恐怖主义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的威胁,决定所有国家应“防止和制止资助恐怖主义行为”,“通过有效的边界管制和对签发身份证和旅行证件的控制,并通过防止假造、伪造或冒用身份证和旅行证件,防止恐怖分子和恐怖主义集团的移动”。2006年9月8日,第六十届联合国大会第九十九次全体会议通过的《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认为,发展、和平与安全、人权相互关联并相辅相成,消除有利于恐怖主义蔓延的条件是必要的,主张各国应尽快采取行动,确保战略得到充分执行,并决定对战略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审查,推动战略取得实效。2016年,联合国推出《防止暴力极端主义行动计划》,呼吁国际社会采取一致行动防止暴力极端主义。该计划认为,贫困、失业、缺乏就业机会和教育程度低,以及暴力极端主义团体随意歪曲和利用宗教信仰、族裔差异和政治思想体系等,是形成暴力极端主义的成因,建议各国更早介入,用预防措施配合打击暴力极端主义,消除促成暴力极端主义的因素和其生存土壤。该计划还提出,应为暴力极端主义团体的成员提供教育机会和经济机遇,鼓励其脱离暴力极端主义团体;向青年提供继续学习机会、职业培训资源,培育其创业才能等。

  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一员,中国历来积极支持、坚持遵循《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法原则准则,支持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一系列反恐决议,大力推动《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和《防止暴力极端主义行动计划》全面实施。新疆建立教培中心就是中国落实《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提出的“防止恐怖分子和恐怖主义集团的移动”,落实《防止暴力极端主义行动计划》中提出的对青年进行消除极端思想教育和职业培训的重要举措。

  第二,建立教培中心借鉴了国外有关立法或措施。

  不少国家的反恐怖主义法中都有关于预防恐怖主义产生的条文。例如,英国2015年2月批准生效了《反恐和安全法案》,该法案为“预防”战略中的去极端化教育项目提供了法律依据,而这一项目意在使容易受极端主义影响的人接受教育。2005年3月,英国通过的《预防恐怖主义法》,其宗旨是“反对个人参与实施与恐怖主义有关的活动,预防或限制其进一步参加该活动”。为了保障民众免受恐怖主义的威胁,该法对具有恐怖主义意识的嫌疑人采取控制或拘留的措施。

  有些国家除制定反恐怖主义法之外,还制定了反极端主义法。如哈萨克斯坦2013年发布的《2013~2017年反对宗教极端和恐怖主义国家纲要》,旨在通过预防、打击和消除后果,以及加强思想改造、提高预防危机能力和改善人员装备等措施,消除恐怖和宗教极端势力的产生土壤、活动条件和危害后果,目标是在2017年前,所有青年人和具有极端思想倾向的人必须接受系统的、反对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的世界观教育和培训。

  有些国家在坚持反恐的同时,采取各种措施削弱极端宗教思想的传播基础。如乌兹别克斯坦建立了一系列长效机制,以削弱宗教极端思想在国内的传播。例如,严格规范和管理宗教活动;保卫传统文化、宣传积极健康生活方式,提高民众对宗教极端思想的防范意识和抵抗能力;严厉打击极端主义、恐怖主义和邪教;等等。

  除借鉴国外有关立法或措施外,新疆建立教培中心还参考了上海合作组织制定的有关公约,如《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合作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构想》《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上海合作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合作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2019-2021年合作纲要》等文件。

  第三,建立教培中心有国内法律法规做支撑。

  中国政府积极执行和落实联合国有关决议,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标本兼治的方式,较好地打击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建立教培中心相关国内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宗教事务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等。

  教培中心开展帮教等工作有着严格的程序性规定。目前进入教培中心的学员有三类:一是被教唆、胁迫、引诱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或者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员。二是被教唆、胁迫、引诱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或者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有现实危险性,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主观恶性不深,能够认罪悔罪,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自愿接受培训的人员。三是因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被定罪处刑,刑满释放前经评估仍有社会危险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在刑满释放后进行安置教育的人员。对第一、第三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依法进行帮教或安置教育。对第二类人员,则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打击少数、挽救多数,对认罪悔罪、自愿接受培训的人员,在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其进行帮教。对上述人员,通过“集中培训、寄宿学习、实践培养”等多种形式开展免费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并在学员考核达标后颁发结业证书。学员结业后,可以自主择业,也可以由有关部门协助安排就业。近一年来,已有大量学员毕业回归社会。

  综上所述,新疆建立教培中心完全遵照联合国有关决议和公约,完全符合中国国内法律法规,是对国际社会反恐、去极端化原则和理念的积极践行。向来以“法治国家”自居的美国,却打着人权、宗教的幌子,通过了“维吾尔人权政策法案”,这严重践踏国际法基本准则,包藏着干涉中国内政、遏制中国发展的祸心。

  《光明日报》(2019年10月18日 15版)

[责任编辑:廖映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