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

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

2019年11月21日 12:23   来源:人民日报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这是对社会治理规律认识的深化与拓展,为新时代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指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化,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这使社会治理面临的问题呈现出跨界性、关联性、复杂性强的特征,单靠党委和政府的力量难以实现社会治理效能最大化。《决定》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体现了党领导下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科学理念。这是社会治理理念的重大创新与发展,也是顺应社会治理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的必然要求,为破解我国社会治理难题提供了新思路。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要把党的领导作为根本保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凝聚起政府、市场、社会等各种主体的治理合力,寻求社会意愿和诉求的最大公约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体制机制是关键。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要加强和完善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体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社会治理全过程各方面,推动基层党建与社会治理有机融合,发挥党组织在政治、思想、组织等方面的核心引领作用。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党委领导下,政府、市场、社会等各种主体合作互动的社会治理形态,要完善多方参与社会治理的协同机制,通过搭建协作平台、拓宽协作渠道、创新协作方式,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协同互益的社会治理格局,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保障社会安定有序。在我国社会治理中,人民是主体,基层是基础和重心,治理精神的培育、治理能力的锻炼、治理实践的开展、治理效能的提高都需要在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实现。伴随着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要完善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确保人民群众依法通过各种渠道、形式和方法管理公共事务,最大限度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要在创新方法手段上下功夫,为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增添动力。一是发挥自治基础作用。明确基层自治边界,通过搭建阳光议事厅等群众议事平台,畅通利益诉求表达渠道,让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社会事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二是发挥法治保障作用。可依托社会组织等力量,整合法学专家、律师等资源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培育和形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思维。三是发挥德治引领作用。创新以评立德、以文养德、以规促德的方式方法,发挥道德在规范人们行为、调节社会关系中的重要作用,用崇德向善力量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四是发挥科技支撑作用。善于把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统筹推进信息化手段在城市运行、医疗、养老、环保等领域的集成应用,推动社会治理朝着智能化、便捷化、高效化方向发展,为提升社会治理整体效能、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提供有力支撑。

  (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江苏省新型城镇化与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主任 陈进华)

[责任编辑:凯丽比努尔·伊斯坎代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