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发布九条措施促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

抓好“药师远程审方”“电子处方”等信息化平台建设,探索智慧监管新模式

2019年11月22日 14:09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乌鲁木齐晚报讯(记者王璇报道)11月21日,新疆发布九条措施,全面促进全疆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

  记者从自治区药品监管局了解到,这九条措施分别是支持和鼓励药品经营企业开展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支持和鼓励药品零售企业连锁化经营、支持和鼓励发展药品现代物流、鼓励连锁企业采用“互联网+”药品流通方式销售药品、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审方、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专业人员的配备与管理、规范乡镇农村药品零售企业的管理、推行药品零售企业分类管理、实行慢性病患者档案管理。

  据了解,药品批零一体化经营是整合现有资源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的一种体现,是产业链的整合与重构,是一种独特的新型商业模式。互补主要体现在产品、现金流和供应链协同三个环节,最终达到产业链一体化的目标。

  施行新措施后,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的两张《药品经营许可证》可合并为一张(需注明经营方式);批发和零售都作为企业内设部门。开展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活动,即在药品经营企业的同一个法人主体下开展配送业务,批发和零售部门设置相对独立质量管理体系。

  自治区药监局副局长刘洪彬介绍,此次政策制定,严格遵从上位法要求,进行细化和明确(例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填补了政策上的空白);积极支持企业发展需求,大踏步的创新和突破(例如支持连锁化经营,允许单体药店特许加盟连锁企业);充分考虑民生问题需要,有原则地放松政策,将通过实在的政策红利,助力新疆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

  下一步,将继续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互联网+药品监管”体系,通过现代科技和信息化手段,抓好“药师远程审方”“电子处方”等信息化平台建设,探索药品智慧监管新模式。同时,要认真提炼在监管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如台账制度、明察暗访制度、有奖举报制度、黑名单制度等,全面提升监管质量和效益。

  据了解,2019年4月以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药品监管局在全疆范围内开展了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整治,对药品零售企业开展了拉网式清查,对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非法渠道购进、验收养护不到位等行为严肃查处。

  【延伸阅读】九条措施亮点解读

  此次发布的九条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措施,既从保障药品安全需要出发,对企业经营药品行为科学规范、从严监管,又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服务企业,支持药品流通企业高质量发展。这些措施都有哪些亮点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在支持和鼓励药品经营企业开展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方面

  支持和鼓励药品经营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增加经营方式(批发企业增加零售经营方式,零售连锁企业增加批发经营方式)。批发和零售部门设置相对独立质量管理体系,分别配备质量管理员、验收人员和计算机系统。

  在支持和鼓励药品零售企业连锁化经营方面

  支持和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其他药品零售企业。连锁企业兼并、重组时,必须符合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七统一”(统一品牌标识管理、统一药品质量管理、统一采购管理、统一配送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网络信息管理、统一服务质量管理)标准,按变更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在支持和鼓励发展药品现代物流方面

      鼓励有实力并具有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和技术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开展药品委托储存配送。除医药现代物流企业公司本部物流中心以外,如异地还设置有药品中转库的,允许总部接受委托,多点储存、就近配送。

  在鼓励连锁企业采用“互联网+”药品流通方式销售药品方面

  在落实药品追溯系统并确保“线上线下一致”销售、配送全过程药品质量与安全以及有效实施药事服务条件下,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统筹管理,连锁门店可采取“网订店送”、“网订店取”方式销售药品(特殊药品除外)。

  在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审方方面

  支持已实现“七统一”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运用“互联网+”开展电子处方和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服务,对其所属门店开展处方审核和用药指导。

  执业药师配备要求:连锁企业开办门店在20家以内的,应至少配备3名执业药师;门店经营中药饮片的,中药类执业药师配备应不少于执业药师总数的30%。连锁企业开办门店超过20家的,每增加15家门店(不足15家按15家计算)必须至少增配1名执业药师,其中中药类执业药师配备不少于执业药师总数的30%。

  在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专业人员的配备与管理方面

  药品零售企业主要管理者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营业时应当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的,其连锁门店按照要求可集中配备执业药师,但每家门店至少还应配备1名经资格认定的药师及以上药学技术人员作为质量负责人。

  在规范乡镇农村药品零售企业的管理方面

  在乡镇、农村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范围为非处方药的,应至少配备1名药学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人员;经营范围为非处方药和处方药的,应配备执业药师或药士以上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指导合理用药。经营范围中有中药饮片,应至少配备1名中药类(药士)及以上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在推行药品零售企业分类管理方面

  严格落实药品分类管理的相关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对既不按照规定要求配备执业药师或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又不接受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业务服务的药品零售企业,依法核减其经营范围,不得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

  在实行慢性病患者档案管理方面

  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慢性病患者处方留存购药和档案管理制度,慢性病患者第一次凭处方购买处方药,由执业药师凭患者处方、诊断证明等为慢性病患者建立档案,对建档患者调方期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在同一连锁品牌旗下的药店购买同一药品品规的处方药,可不凭处方,根据档案记录直接购买,但销售频次、数量不得超过原处方载明使用量。

[责任编辑:罗晓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