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减负稳岗扩就业工作的意见》

2020年03月05日 10:05   来源:天山网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的决策部暑,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安排,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坚持就业优先政策,突出抓好稳就业这一“六稳”的首要任务,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确保全区就业大局稳定,特制定如下具体措施。

  一、帮助企业减负保就业

  (一)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

  (二)主动做好缓缴工作。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三)积极落实补办工作。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办理就业创业补贴等业务的企业或个人,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及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优先落实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

  二、坚持多措并举稳就业

  (四)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对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5.5%、员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的,发放稳岗补贴,补贴标准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南疆四地州按60%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企业,各地可依据基金承受能力,选择按失业保险金标准或社会保险费标准返还。继续实施失业保险降费率政策,减轻缴费单位负担。

  (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将受疫情影响企业、困难企业职工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重点支持范围,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六)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七)协调解决劳动工时。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八)做好职工权益保障。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和条件的失业人员,疫情期间按月发放失业补助金。

  三、积极拓展渠道扩就业

  (九)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十)加强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力度,减化贷款流程,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以及生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的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互联网+”创业培训模式。

  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一)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对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其中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补贴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四、帮扶重点群体促就业

  (十二)抓好南疆四地州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就业。对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劳动力开展岗前培训的,给予每人2400元的岗前培训补贴。对纺织服装企业吸纳新疆籍人员就业,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1年分季度给予新增就业补贴。 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用工1年以上的,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南疆四地州服装、家纺、针织等终端产业生产企业,按照每50名员工1个名额的比例享受人才引进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5万元,补贴时限为3年。

  (十三)抓好以南疆四地州为重点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大与内地援疆省市主动对接,南疆四地州安排专人对接,掌握内地及援疆省市企业用工需求,及时有序组织输送。疫情防控期间,按照输出有组织、健康有监测、到达有交接、承运有防护、全程有追溯的要求,通过“点对点”包车、“一站式”直达或联程运输等方式,有序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整建制转移就业。积极开展“春风行动”,帮助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持续跟进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最大限度稳住现有已转移就业的南疆四地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岗位。加大就业扶贫,对新转移就业的优先安排建档立卡家庭劳动力。

  (十四)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已安排的招聘活动和各类进校园、进企业专项活动改为网上或延期进行 ,积极开展网上送政策、送服务、送岗位活动,有针对性地发布就业岗位信息,积极搭建网上招聘平台 ,让他们顺利毕业、尽早就业。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推行“不见面”签署毕业生就业协议,通过网络、微信、传真等方式开展简历投递、在线笔试面试;鼓励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在“新疆公共就业服务网”“新疆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等平台上进行网上双选,并在网上签订就业协议 。

  (十五)抓好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及时将受疫情影响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持续实施就业困难人员“一对一”帮扶和“零就业家庭”24小时动态清零工作机制,坚持“一人一策”, 强化跟踪服务,按规定及时兑现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充分利用就业援助月活动中,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更多岗位信息,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优化公共服务增就业

  (十六)摸清企业用工需求。疫情防控期间,建立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保障重点企业尽快达产复工。设立人社服务专员,多种方式开展摸底调查,对接生产经营和用工状况,建立企业需求台账,实现企业产能清、员工总数清、缺工人数清、空岗结构清、问题困难清,随时汇总更新企业生产用工需求。

  (十七)组织开展线上招聘。疫情防控期间,暂停举办各类现场招聘活动,及时开通各种线上发布渠道和业务办理渠道,常态化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就业服务,制定网上招聘专区,优先发布重点企业用工信息,优先保障重点企业用工需求。

  (十八)拓宽网上办事渠道。要主动公布网上办事指南、服务电话,充分运用公共就业服务网、微信服务号等网上平台,为群众提供线上就业失业登记、失业保险申领、稳岗补贴发放、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信息更新、高校毕业生就业实名制管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等服务,最大限度便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十九)加强复工企业和劳动者疫情防控。要充分发挥多部门间联防联控机制的作用,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抓紧摸清辖区内已开工企业、工程项目,指导企业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坚决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各项防控工作要求,避免大范围人员流动造成疫情扩散,同时要指导做好劳动者相关防护、劳动、居住场所的消毒等工作。

  六、全力抓好工作落实(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抓紧抓实抓细稳就业工作,建立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组织领导机制,统筹领导和推进本地区稳就业工作和规模性失业风险应对处置。

  (二十一)加强资金保障。统筹用好失业保险基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用于企业稳定岗位、鼓励就业创业、保障基本生活等稳就业支出。(二十二)加强分析研判。强化网上就业分析统计,提升数据质量和时效性,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监测,强化就业数据统计分析和监测,密切关注和及时掌握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的影响,提前研究应对举措,及时分析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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