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在自家田地捕猎野生动物也违法

2020年03月17日 10:57   来源:新疆日报

  案例

  2020年1月12日,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塔木托格拉克镇库吾尕村村警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村民阿某家的地头杏树上挂着被屠宰的疑似野鸡和野兔。村警迅速将该线索移交阿瓦提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局,该局于2020年1月13日受理该案,同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2020年2月12日,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活动。

  初步查明,2019年12月初至2020年1月初,犯罪嫌疑人阿某在自家田地内使用夹子猎捕野生动物,并将猎获的野生动物食用或出售给他人食用。经鉴定非法猎捕的17只疑似野鸡为环颈雉,5只野兔为草兔,均为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国家“三有动物”。

  经询问,阿某坦白了捕猎行为,但其认为在自家田地捕猎,不违法。

  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线索后,提前介入,并提出意见,提醒公安机关依法加快办理此案。

  说法

  负责该起案件的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严如国介绍,无论在山区野地还是自家田地,只要有非法猎捕、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都将受到严惩。

  严如国说,2019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提出严惩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或者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均构成犯罪。(记者 杨舒涵)

[责任编辑:罗晓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