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7月03日 10:43 来源:新疆日报
新疆日报讯(记者米日古力 · 纳斯尔报道)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获悉:日前,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水利厅共同研究,对《自治区水利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自治区水利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科技专项资金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水资源管理和节约保护、水环境与水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河湖管理保护、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水利安全生产、农村饮水安全、水旱灾害防治、水利信息化等方面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研发与引进、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与推广的专项补助资金。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新时代水利现代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及结合新疆水利科技工作实际,自治区水利科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有所调整。
在项目申报条件方面,示范应用或引进的技术成果必须经过科技部、水利部、省级科技厅鉴定,或经自治区水利厅认定,符合水利发展方向;水利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期原则上为1年,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需要跨年度完成的重要水利科技创新项目,经自治区水利厅备案后,按当年需求申报补助;申报可研研发、推广示范项目的单位必须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拥有承担项目所需的技术力量与物质基础。鼓励自治区各级申报主体,按照产、学、研相结合的与相关涉水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单位联合申报。
《自治区水利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