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司法局:个别市民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 须承担法律责任

2020年07月26日 09:40   来源:天山网

  天山网讯(记者于江艳 豆兴军 加那提 · 托力肯 尹通元摄影报道)7月25日下午17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就目前乌鲁木齐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和防控工作情况 ,举行第八场新闻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乌鲁木齐市司法局局长张景春介绍,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是每一个人的责任和义务。疫情防控期间,全市绝大多数市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疫情防范要求,积极配合防控工作,为疫情防控做出了努力和牺牲。但也有个别市民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比如,不按照小区防控管理规定,随意进出,甚至串门聚餐、聚集;不配合核酸检测工作、辱骂工作人员;进入公共场所不戴口罩;集中或居家隔离期间有发热等症状不及时报告等现象。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及自治区公安厅发布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对于此类行为,须承担以下三种法律责任:

  首先是民事责任。如果这些行为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造成恐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过错方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是行政责任。拒不执行当地政府在疫情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是刑事责任。上述违法行为如果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情节严重者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有人在疫情期间造谣、散布谣言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于信谣传谣、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不仅可能涉及行政拘留,严重者还可能涉及刑事处罚。

  张景春说,做好乌鲁木齐疫情防控工作,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只有履行好个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才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责任编辑:赵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