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命丧私人诊所 “江湖郎中”非法行医获刑

2020年11月07日 11:02   来源:天山网

  天山网讯(记者刘一鸣 通讯员司宇 龚丽珍报道)虽身着白褂,但眼前的“白衣天使”却是个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还非法从事医疗活动的“江湖郎中”,最终导致就诊人命丧黑诊所。“发生这样的事件令人痛心,我们也想再次提示公众,一定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在私人诊所就诊前,一定要弄清楚诊所医生是否有相应的从业资质及营业资质。”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祖哈丽努尔·祖龙说,一旦发现无证非法行医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举报。

  11月5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办理了一起非法行医的案件,被告人郭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非法行医,在一定程度上耽误了病人治疗的最佳时机,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2年底,被告人郭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喀什西路某小区内开设私人诊所并从事诊疗活动。

  2003年8月17日6时,头屯河区居民赵某和郭某取得联系,请其帮助待产的妻子贾某接生。后赵某与贾某来到郭某经营的诊所内。经检查,贾某宫口已开并伴有下体出血的情况,于是郭某开始为贾某接生。当日8时,贾某产下一女婴的同时开始大量出血,郭某便为贾某静脉滴注缩宫素和氨甲苯酸(止血芳酸),但未能止住出血。后赵某带贾某前往医院救治,贾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新疆医科大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贾某系肺羊水栓塞,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事发后,被告人郭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03年8月19日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立案侦查。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郭某向侦查机关投案自首,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经营诊所并进行诊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郭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被告人悔罪表现、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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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根据新疆医科大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贾某系肺羊水栓塞,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与郭某非法行医行为没有直接、主要的原因,同时考虑羊水栓塞具有起病急骤、病情进展快的特征,也给医方诊疗带来较大困难。因此法院按照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来量刑。”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祖哈丽努尔·祖龙介绍,在此基础上,被告人郭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因此对其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赵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