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加快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

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进行规范

2020年11月28日 10:52   来源:新疆日报

  新疆日报讯(记者刘翔报道)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自治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机制、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机制等进行了完善和规范。

  《意见》明晰了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保留原划拨用地方式,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转让后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市、县(市)自然资源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出让方案,在土地二级市场公开交易。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应当充分保障交易自由;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不再报经原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机关批准;转让后,可保留为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或直接变更为出让方式。作价出资或入股土地使用权实行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权同价管理制度。

  对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出租管理,《意见》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宗出租,也可以部分出租。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宗地长期出租,或部分用于出租且可分割的,应依法补办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

  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途的条件下,可进行出租或转租,不需缴纳租金土地收益。工业用地使用权出租后,在租赁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意见》明确,按照债权平等、适度放宽的原则,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时,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及在建工程须同时抵押。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最高抵押期限不超过同类用途土地的最高出让限期。划拨土地抵押权实现时应优先缴纳土地出让收入。

  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期限应小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同时小于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为规范市场秩序,《意见》要求,各地要大力推进土地交易市场和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各地现有的土地交易机构设置办事窗口,接受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委托,办理交易服务事务。鼓励依托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等多种途径,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规范,搭建土地二级市场“线上+线下”交易平台,汇集交易、登记、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平台,实现数据共享。2021年底前,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基本完成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建立。

[责任编辑:廖映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