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交通安全日丨@所有人 安全出行要讲路德 这些行为不可有

2020年12月02日 09:26   来源:天山网

12月2日,

是第九个全国交通安全日。

今年的主题是:

知危险会避险 安全文明出行。

意在提醒所有交通参与者:

无论是驾驶员还是“路人甲”,

不管是开车还是坐车,

既要遵守法律法规,文明参与交通。

又要了解安全隐患,掌握防护技能。

确保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共同营造

安全、文明、有序、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盘点交警部门今年以来公布的诸多事故案例,

以下十大危险行为最常见、最易引发交通事故,

希望大家能知危险会避险,安全文明出行。

危险行为1:酒后驾车

2020年6月23日22时54分许,

乌市沙区交警大队友好路中队民警

在夜检夜查时接到指挥中心通知,

一辆深灰色小轿车肇事逃逸。

执勤民警立即挡停了该车辆,

发现驾驶人李某一身酒味,

在对李某进行简单询问后

发现李某头脑已经不清醒。

经呼气式酒精测试,

结果显示李某体内酒精含量达185mg/ml,

经血液酒精检测值为189mg/ml,

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交警提示: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切莫心存侥幸,觉得危险不会找上自己。

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

饮酒驾车的人极易反应迟钝,

还会出现动作失调、逆行、

超速等危险行为,引发交通事故。

危险行为2:超速驾驶

2020年6月11日,

一辆新K牌红色小轿车在G30连霍高速上,

以时速176km通过电子抓拍卡口。

驾驶员被处以2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

如若车速达到180㎞/h,将超速50%以上,

届时会处以2000元罚款、一次性记12分的处罚,

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提示:

十次事故九次快,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

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km。

请广大驾驶员严格按照限速标志标牌行驶,

严禁超速,安全出行。

危险行为3:超员超载

2020年4月21日13时许,

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阜康大队民警在阜康收费站执勤过程中,

发现一辆面包车车体明显下沉,有超员嫌疑,

拦停,车上人员拥挤,

车内还装有许多行李。

经核查,该小型面包车核载人数6人,

属于非营运小型面包车,而实载10人。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民警对该驾驶人“驾驶营运车辆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违法行为,

处以2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

并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

监督车主将超员乘客安全转运。

交警提示:

私家车核载人数是以车辆行驶证上标明的核载人数为准。

交通法规关于“超载”的规定中,

并未对乘车人员的身高、体重、年龄等作出规定,

而只是规定了“数量”,婴儿也算人数。

危险行为4:随意变道

近期,

乌鲁木齐交警收到市民视频举报

视频中的车辆多次任意变道,

这种在行车过程中,

由于司机一时情绪失控而产生的危险性驾车行为,

不仅是对自己的安全不负责,

也对其他车辆的安全构成威胁。

交警已依法对该驾驶员作出处罚。

交警提示:

开车时应提前看清路面标识,

不抢道,更不能随意变道。

开车时注意保持平和心态,

不犯“路怒症”,不开“斗气车”。

危险行为5:高速上错过匝道口倒车

2020年11月16日17时,

高支队东绕城大队辖区延安路收费站附近匝道口处,

一辆重型货车正在进行长距离倒车。

其间,多辆大货车从其车边经过,十分危险。

交警提示:

错过高速公路出口请“将错就错”,

继续行驶至下一出口绕行,

切勿在高速公路上倒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在高速公路上倒车的,

处以200元罚款、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的处罚。

危险行为6:不走“寻常路”

部分行人为了图方便,

对过街设施视若无睹,

在部分路段,

乱穿马路的行为十分常见,

不走斑马线、肆意横穿隔离带、过马路玩手机等,

这些行为时常让机动车措手不及,

不仅损害了城市文明形象,

更埋下了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

交警提示:

横穿马路不仅没有节约时间,

反而有可能被车流拦在马路中间,

十分危险,

过马路,应选择配有人行横道线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

或过街设施(如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通过。

危险行为7:疲劳驾驶

2020年11月10日8时30分,

在京新高速公路南泉子大下坡路段,

两辆半挂车发生追尾,

后车驾驶室变形,驾驶员小腿肌肉撕裂。

经调查,

事故原因是后车驾驶员疲劳驾驶所致。

交警提示:

疲劳驾驶是极其危险的驾驶行为,

行车前驾驶人必须保证充足睡眠,

确保安全行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

“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时,不得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明确要求: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

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危险行为8:不系安全带

2020年10月14日11时许,

G30连霍高速公路原吐乌大南线往吐鲁番方向

一辆车行驶至柴窝堡路段时,

突然失控撞向中央护栏后发生侧翻,

驾驶员回忆,驾驶中方向盘突然失控,

随后撞到了中央护栏,

翻滚四圈后才停了下来。

之所以没有人员伤亡,

是因为车上的3个人全都系了安全带。

交警提示:

安全带等于生命带,

上车就系安全带,

驾车出行时,

驾驶人、乘车人都要自觉系好安全带!

危险行为9:行人上高速

2020年9月27日15时许,

在东绕城高速石人沟特大桥桥面上,

有三位女士正在相互拍照,

并不时走走停停,

全然不顾身边呼啸而过的车辆。

步行了一公里左右后,

民警赶到,

随即用警车将三名女士带离高速公路。

交警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

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

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违者将被处以警告及200元以下罚款,

对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可处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行为10:驾车时变身“低头族”

2020年9月7日12时44分

在S114线上沙河立交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往昌吉方向2公里处,

一辆轿车撞上护栏。

经调查得知,

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

手机不慎掉落在座位下,

就在低头捡手机的瞬间,

车辆直接撞向车道中间的隔离护栏,

造成多节护栏损坏、车身受损。

交警提示:

驾驶人行车中,

接打电话、看微信、抽烟、低头捡东西等动作,

都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危险行为。

若行驶中有车内东西滑落切不可捡拾!

交通事故往往就发生在短暂的几秒钟。

为了自己和他人安全,

驾车时千万莫做“低头族”“分神族”。

记者 余梦凡

素材来源:新疆高速交警、乌鲁木齐交警

[责任编辑:迪木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