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名“摸金校尉”盗掘博乐一汉代“土墩墓”,判了!

2020年12月16日 12:48   来源:新疆高院

  近期,博乐市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提讯审结一起盗掘古墓葬案,以盗掘古墓葬罪依法判决谢某某等9人二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处罚金1000至5000元不等,同时判令9名被告人承担盗掘古墓葬的修复费用人民币四万余元,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通过国家级媒体刊发道歉声明。

  案件回顾

  据悉,2019年初,被告人谢某某在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承包了一片土地种植棉花,当年3月其在务农过程中发现附近有一座汉代的“土墩墓”后,产生盗掘古墓中文物的歹念,随后与杨某某等8人预谋盗掘该古墓葬,该盗墓团伙各自分工,携带作案工具进行盗掘。

  时至2019年11月中旬,谢某某等9人因挖掘盗洞过程中地下出水且洞里总是塌方,故临时放弃并未能盗取任何文物。案发后,根据新疆文物考古研究所专家现场勘察后认定,盗洞已深达墓葬封堆下中部位置,可能接近墓室,对该古墓葬本体造成严重破坏,遂出具《关于博乐市乌图布拉格Ⅰ号墓群被盗墓现状保护经费预算》。2020年9月9日被告人已将修复费用履行完毕。

  法官释法

  经博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等9人私自盗掘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文物的保护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盗掘古墓葬的行为不但会造成文物的严重流失,而且会使许多文物因此失去保护而丧失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有的甚至造成文物的直接毁坏,这种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希望广大市民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切勿因一时贪念,作出悔恨终身的违法行为。(作者/续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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