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遏制“三股势力”是保障人权的体现

2021年03月02日 16:07   来源:天山网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新疆发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陈欣新

  2020年7月9日,美国国务院和财政部依据作为美国国内法的所谓《全球马格尼茨基法》宣布,对一家中国新疆政府机构和4名官员实施制裁。7月20日,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BIS)以所谓“与新疆侵犯人权有关”为由,将11家中国公司列入被制裁实体清单,此举将导致这些公司在获取美国原产商品(包括大宗商品和技术)时面临新的限制。7月31日,美国国务院和财政部又宣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2名官员实施制裁。这意味着任何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如果为上述企业和个人提供设立存款账户、支付结算和本外币汇兑等金融服务,将也可能面临美国联邦政府的制裁,这意味着相关个人和企业将面临严峻的形势,而国际社会也迫切需要了解事情的真相。因此,必须从人权保障的角度说清楚依法遏制“三股势力”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一、我国在新疆进行遏制“三股势力”的行动正是为了保障新疆人民的人权,符合我国法律和国际人权公约

  我国在新疆依法进行的措施,针对的“三股势力”是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六个国家于2001年6月15日在上海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恐怖主义是指,公约附件所列国际公约之一所认定并经其定义为犯罪的任何行为,还有致使平民或武装冲突情况下未积极参与军事行动的任何其他人员死亡或对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对物质目标造成重大损失的任何其它行为,以及组织、策划、共谋、教唆上述活动的行为,而此类行为因其性质或背景可认定为恐吓居民、破坏公共安全或强制政权机关或国际组织以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并且是依各方国内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任何行为。分裂主义是指旨在破坏国家领土完整,包括把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分裂出去或分解国家而使用暴力,以及策划、准备、共谋和教唆从事上述活动的行为,并且是依据各方国内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任何行为。极端主义是指旨在使用暴力夺取政权、执掌政权或改变国家宪法体制,通过暴力手段侵犯公共安全,包括为达到上述目的组织或参加非法武装团伙,并且依各方国内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任何行为。

  实际上,《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所要遏制的“三股势力”并不是仅仅危害缔约六国的根本国家利益,就在该公约签署不到三个月时,2001年9月11日发生在美国纽约世界贸易中心的一起系列恐怖袭击事件以及此后发生在一些西方国家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事件,就使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集团的人民蒙受了巨大损失。可见,“三股势力”是国际社会的公敌,而能否有效遏制其发展蔓延,也不仅关乎特定国家的利益,更关乎全世界的人权保障。

  该公约附件所列国际条约包括:

  一、一九七〇年十二月十六日在海牙签署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二、一九七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在蒙特利尔签署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三、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四、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

  五、一九八〇年三月三日在维也纳通过的《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六、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四日在蒙特利尔签署的作为对《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补充的《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

  七、一九八八年三月十日在罗马签署的《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八、一九八八年三月十日在罗马签署的《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九、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

  十、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二、“三股势力”敌视国家、危害社会、残害人民的反人权本质没有丝毫改变

  从上述国际条约的规定可以看出,“三股势力”实施的正是严重侵害人权的行为,其针对的不仅是我国各级政权及其工作人员,还针对手无寸铁也无法定公权力的普通平民。以“三股势力”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犯罪行为为例可见一斑。

  1992年2月5日,“三股势力”在乌鲁木齐市部分公共汽车、录像厅和家属楼制造一系列爆炸案,造成3人死亡、20多人受伤。1993年6月,“三股势力”先后在喀什、和田、阿克苏等地制造10起爆炸案件、4起暗杀和预谋暗杀案件,造成2人死亡、36人受伤。1997年2月25日,“三股势力”在乌鲁木齐市连续制造5起公共汽车爆炸案,炸死9人,炸伤68人;1998年2月22日到3月30日,“三股势力”在叶城县连续制造6起爆炸案,致3人受伤,天然气输气管道被炸坏。

  1996年3月22日,“三股势力”在新和县杀害爱国宗教人士阿克木司地克阿吉;1996年4月29日,“三股势力”杀害库车县阿拉哈格乡库纳斯村原乡党委副书记卡吾力托卡一家5口;1996年5月12日,“三股势力”对艾提尕尔清真寺大毛拉、自治区政协副主席阿荣汗阿吉实施暗杀;1999年8月23日,“三股势力”残忍杀害泽普县波斯喀木乡党委委员、政法委副书记、乡派出所指导员胡达白尔地.托乎提父子;2000年1月25日,“三股势力”在乌什县袭击两家汉族居民,杀死7人、杀伤2人,被害的最小孩子只有2岁。

  1995年7月7日,“三股势力”在和田市策划、制造了冲击、打砸和田地委、行署、公安机关的骚乱事件;1997年2月5、6日,“三股势力”在伊宁市策动、制造了严重的打砸抢骚乱事件,打死7人,打伤200多人,砸烧汽车20多辆。2013年6月26日,“三股势力”在鄯善制造暴力恐怖事件造成27人死亡,其中包括9名警察和安全人员。2009年7月5日,“三股势力”在乌鲁木齐市实施的“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是一起典型的境外指挥、境内行动,有预谋、有组织的打砸抢事件,致使197人死亡,数千人受伤。

  事实证明,几十年来,“三股势力”敌视国家、危害社会、残害人民的本质没有丝毫改变,其手法更有日趋残忍、极端的态势。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要求,对于实施严重侵害人权行为的“三股势力”的任何成员,不得仅由于政治、思想、意识形态、人种、民族、宗教及其它相似性质的原因而被开脱罪责,并应使其受到与其性质相符的处罚。

  三、美国依据所谓保障人权的本国法制裁行为符合国际人权法的遏制“三种势力”的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是荒唐的霸权行径

  美国采取涉疆制裁措施所依据的《全球马格尼茨基人权问责法》(Global Magnitsky Act)是美国《2017财政年度国防授权法》中第1261-1265节,立法目的是制裁“严重违反国际认可的人权”的行为。该法有关“严重违反国际认可的人权”的定义以《1961年对外援助法》502B(d)(1)节的规定为准,而美国《1961年对外援助法》502B(d)(1)节 (《美国法典》第22卷第2304(d)(1)条)对“严重违反国际认可的人权”的定义是:实施酷刑或残忍、非人道、或凌辱对待或惩罚人;未经指控和审判而超长羁押人;通过绑架和秘密羁押而使人失踪;以及以其它方式悍然剥夺生命权、自由、或人身安全。《全球马格尼茨基人权问责法》第1263节规定,当美国总统认定一个外国人,在任何国家对寻求揭露政府官员进行的不法活动或寻求获得、行使、捍卫或促进国际认可的权利和自由(如宗教、言论、结社、集会的自由)以及公平审判和民主选举的权利的人,实施了法外杀人、酷刑、或以其它方式违反国际认可的人权的行为时,依据可靠证据,可以不给予其获得美国签证或被允许进入美国的资格或取消其已经获得的美国签证。如果该外国人名下的财产或财产权益在美国,或来到了美国境内,或者在美国人的拥有或控制下,则可以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美国法典》第50卷第1701节及其下列条款)执行对所有财产和权益交易的冻结。

  不难发现,《全球马格尼茨基人权问责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人权,制裁“严重违反国际认可的人权”的行为,而我国在新疆地区实施的反对“三股势力”的行动,目的也是保护人权,制裁“严重违反国际认可的人权”的行为。美国政府依据《全球马格尼茨基人权问责法》制裁以保障人权、遏制严重侵犯人权的犯罪为目的之我国公民和单位,岂非荒唐的霸权行径!

  鉴于美国的所谓制裁并不是真正维护新疆人民的基本人权,而是基于干扰我国维护国家安全和保障人权的法律的实施或迫使我国在涉及国家根本利益的事项上作出让步的目的,我国作为主权国家反制美国制裁,依法为被无理制裁的中国公民和法人建立救济机制的行为,在本质上属于涉及外交、国防及维护国家安全事务的国家行为或基于上述国家行为的公权力行为,在法治条件下的宪治框架内,属于中央管治权的范畴,而不是地方管治权的范畴。各地方有法定义务配合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建立相应的机制、设置相应的机构并完成相应法律规则的本地化工作。

[责任编辑:罗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