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评论|切实保障党员权利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2021年03月31日 10:2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筑牢了制度基础,为“十四五”时期提高全面从严治党的发展质量注入了新动力。

  第一,坚持初心使命,永葆政治本色,是全面从严治党科学化发展的首要前提。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条例》为全面加强党的领导,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阐明了基本原则。其一,坚持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这内在地决定了民主与集中的统一性。因此,在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既要广泛激发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又要以党性引领党员行使权利,使其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其二,坚持义务与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为党和人民做事用的,只能用来为党分忧、为国干事、为民谋利”。这就意味着,党员要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各项权利,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参加党内政治生活时要将义务摆在前面、落到实处,“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其三,严明党的纪律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条例》承袭纪律严明这一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为党员、干部参与党内政治生活明确了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为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供了前提保证。

  第二,发挥党员主体作用,增强政治意识,是全面从严治党常态化发展的价值指向。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条例》为发挥党员主体作用,增强全党政治意识指明了基本价值。其一,以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为价值导向。没有党员民主权利,党员主体地位就无从谈起;没有党员主体地位,党员民主权利就没有了来由和根据。《条例》明确指出,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强化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将党员权利保障融入新时代党的建设。其二,以增强党员主体意识为价值内涵。党员是党的肌体细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党同志要强化党的意识,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条例》明确指出党员应当增强党的观念和主体意识,将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作为对党应尽的责任,从而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其三,以发挥党员主体作用为价值目标。党员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和动力,“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最终要体现到调动广大党员、干部积极性和推动事业发展上”。《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全面激发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使党员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发挥先锋模范的主体作用,为全面从严治党常态化注入持久动力。

  第三,正确行使权利,提高政治能力,是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化发展的先决条件。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严。《条例》为党员正确行使权利、提高政治能力丰富了理论内涵。其一,关于权利范畴的理论。中国共产党的根基在人民,党员要以履行初心、担当责任为目的,积极参与党内政治生活。《条例》明确党员权利是“党内”的权利,这就阐明了党员应具有对党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突出了党员权利及其行使的政治性。其二,关于权利内容的理论。《条例》依据党员权利的实质,将党章中所规定的8个方面具体化为13项,丰富了权利内涵,明确了权利边界,为全面从严治党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了文本依据。其三,关于权利行使的理论。《条例》申明了党员应在坚决履行义务的基础上充分行使权利,明确了党员行使权利应遵守的组织原则和程序标准。这有利于全体党员提高参与党内生活的政治能力,有效监督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权力的行使,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化发展。

  第四,切实保障权利,承担政治责任,是全面从严治党实效化发展的内在要求。全面从严治党,要害在治。《条例》为切实保障党员权利,压实主体责任探索了实践形式。其一,落实各级组织主体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就是从党中央到省市县党委,从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到基层党支部,都要肩负起主体责任”。《条例》详细列出各级党组织应当担负的20项保障措施,为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提供了党员权利保障的实践形式,有利于充分发挥党的组织优势,将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其二,阐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职责所在。《条例》规定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政治生活实践中所应当承担的党员权利保障职责及对党员权利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并明确要遵循“三个区分开来”。这就为纪律检查机关精准有效运用“四种形态”提供了标准依据,有利于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严管”与“厚爱”。其三,明确领导干部主要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严治党的重点,在于从严管理干部”,“要以党章规定的干部条件为依据,突出干部的先进性和示范性”。《条例》明确阐释了领导干部在党员权利保障实践中应当担负的职责任务,要求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各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同志不仅要在守纪律讲规矩、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等方面为全党同志立标杆、作表率,还要落实主体责任,积极营造全面从严治党的“小气候”。

  第五,健全制度体系,涵养政治生态,是全面从严治党长效化发展的根本保障。全面从严治党,要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条例》既是全面从严治党制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为涵养政治生态作出了制度贡献。其一,激活现行制度活力。充分肯定现有制度的价值意义并使其有效运转起来,是全面从严治党稳步推进的首要步骤。《条例》以党章为制度依据,从党务公开、党的组织生活、党内民主监督等多个方面为党员行使权利丰富了载体与渠道。其二,深化细化制度创新。建立健全制度体系是全面从严治党纵深发展的基本任务。《条例》充分运用了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经验新方法新成果,整体提升了针对性、统一性和可行性,使党员权利的行使与保障对应协调,为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提供了依据。其三,衔接贯通制度体系。有效维护和忠实执行制度是扎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保障。《条例》定位于统领党员权利保障的基础性和专门性法规,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具体制度有效衔接,夯实了党员权利保障制度基础,从而形成制度合力,有利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长效发展。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 李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