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安装摄像头侵犯邻居隐私权,担责!

2021年04月26日 10:11   来源: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孙宝欣作

  【案情】

  乌鲁木齐市居民李某与王某是前后院邻居,两家间隔一条4米多宽的走道。因宅基地问题,两家积怨很深。2020年10月,李某在自家房顶、大门及后窗分别安装了4个摄像头。王某认为,李某安装的摄像头监控范围正是自己及两个弟弟家的院子、楼房二层居室,认为李某存在监视他人住宅、偷窥的不道德行为,严重侵犯自己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故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拆除摄像头。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释法】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亮认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李某在自家房顶、房屋后窗安装的摄像头,能够拍摄到王某的私密空间及日常生活等私密信息,已超出合理限度,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1032条、第1033条从两个层面对隐私权作了规定。”张亮介绍,第一,确认了任何一个自然人均享有隐私权,法人、非法人组织则不能享有隐私权;第二,界定了隐私的定义。界定隐私是规定隐私权的前提和基础,隐私包括四部分内容: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1033条将侵害隐私权的主要行为进行归纳和列举,这条规定在“权利人同意”之外还增加了“法律另有规定”的条款。张亮进一步解释,这表明,经过法律的明确授权,可以对自然人的隐私权作一定限制。比如,公安机关依法跟踪犯罪嫌疑人等。

  同时,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公民死亡后就不再享有民事权利。因此,法律保护的是死者的隐私,这是一种人格利益,而不是一种民事权利。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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