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人民法院发出从业禁止令:一车检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被判五年内不得“重操旧业”

2021年05月10日 09:12   来源: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案件庭审现场。通讯员贾维亮 摄

  天山网-新疆日报讯(记者杨舒涵 实习生茹玛娜依·艾尔肯报道)“我们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犯罪行为绝不姑息!”5月8日,记者从奇台县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对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宁成等1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刑罚,并对其中两名被告人判处禁止五年内从事车辆检测相关职业的判决。

  奇台县男子宁成于2014年成立了一家汽车检测公司,2015年取得为委托人提供有偿鉴证,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资质,即根据机动车所有人的申请,对机动车进行尾气检验,并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单。

  宁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宁功为环检线负责人。

  截至2020年案发前,几年间,宁成为获取高额利润,以每张200元的价格违规向他人出售维修单或白条,并授意宁功对购买维修单或白条的人员在车辆进行尾气检测时篡改数据,再经宁成签批后出具虚假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单》,从而使不合格车辆违规通过尾气检测。

  宁功在负责环检线期间,为获取高额利润,每辆车收受他人200元,使车辆违规通过尾气检测。

  检测站经营期间,其他13名被告人均从事代办审车业务,向车主收取代办费,从宁成处购买维修单、白条,由宁功篡改尾气检测数据,从中获取差额利润,每辆车可获取40元至190元不等的好处费。

  经人举报后,公安机关迅速将涉案人员抓获归案,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奇台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贾维亮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从业禁止”,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即“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15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要件。”贾维亮表示,宁成宁功利用从事机动车尾气检测的职业便利,收受他人好处费,违规为他人提供《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单》,使不合格车辆通过机动车尾气检测,扰乱市场秩序,两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车辆检测相关职业。(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罗晓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