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4月07日 09:26 来源: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32场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实录
(2021年4月6日)
4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举办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图为发布会现场。记者周鹏摄
徐贵相:各位媒体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继《中国新疆 反恐前沿》《幕后黑手——“东伊运”与新疆暴恐》《巍巍天山——中国新疆反恐记忆》之后,第四部涉疆反恐纪录片《暗流涌动——中国新疆反恐挑战》已经于4月2日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CGTN播出。该片深刻反映了新疆反恐、去极端化斗争中涌动的暗流,首次披露了新疆“两面人”个案事实,公布了新疆少数民族语言问题教材等事件,重点揭示新疆虽连续4年多未发生暴恐案(事)件,仍面临来自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严峻挑战,以事实驳斥美西方所谓新疆“过度反恐”、“种族灭绝”等谎言谬论,彰显新疆依法持续开展反恐、去极端化工作的正当性和必要性。这部纪录片一经播出,引发国内外高度关注,各方面反应积极热烈。
为帮助观众了解新疆严峻的反恐、去极端化形势,我们今天在此召开专场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进一步披露纪录片中涉及的有关案情。我们今天请来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浪涛介绍相关案情。
首先,请大家观看一段视频。
下面,请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浪涛介绍希尔扎提·巴吾东案基本案情。
4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浪涛发言 记者周鹏摄
王浪涛:希尔扎提·巴吾东,男,维吾尔族,硕士研究生文化,1966年6月25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原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副秘书长,曾任自治区司法厅厅长、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2018年6月5日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希尔扎提·巴吾东犯罪事实如下:
1.分裂国家事实
希尔扎提·巴吾东为达到分裂国家目的,以党员领导干部身份为掩护,长期策划实施分裂国家活动。其以宗教为幌子,采取政治拉拢、宗教扶持、经济帮助、法律庇护等方式,唆使、支持、纵容分裂分子、宗教极端分子,公开宣扬宗教极端和民族分裂思想,促使宗教极端思想急速升温,为实施分裂国家、暴恐活动培植思想土壤、提供行动环境;其长期在和田地区墨玉县充当“三股势力”保护伞,为“独立建国”保留“火种”;在经济上扶持分裂分子,积极储备分裂资金,并主动或者通过境内分裂分子勾结境外分裂势力,以达到分裂新疆的目的。
2.投敌叛变事实
2003年5月,希尔扎提·巴吾东任和田地区墨玉县公安局局长期间,与从境外回到墨玉县的“东伊运”组织骨干成员塔伊尔·阿巴斯会面,共同谋划“民族独立”,希尔扎提·巴吾东承诺会尽己所能提供帮助。2006年,希尔扎提·巴吾东安排墨玉县大清真寺原哈提甫阿布拉江·巴克尔(已判刑)出国朝觐,与塔伊尔·阿巴斯会面,互通信息。2015年,因希尔扎提·巴吾东的“突出贡献”,被“东伊运”组织确定为新疆“独立建国”后的领导人选。
3.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事实
希尔扎提·巴吾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2014年将新疆发生的暴恐案件相关情况透露给阿不利米提·阿巴拜克、阿不都艾海提·阿巴拜克(另案处理),指使二人将上述信息提供给“东伊运”组织;2015年9月,希尔扎提·巴吾东在前往境外考察时,向境外人员提供情报;2016年3月,希尔扎提·巴吾东安排“世维会”成员阿不都吾甫尔·阿不都克力木到监狱会见服刑人员,打探监狱管理情况。
4.参加恐怖组织事实
2013年,希尔扎提·巴吾东唆使阿不利米提·阿巴拜克、阿不都艾海提·阿巴拜克二人加入“东伊运”组织。2014年7月,阿不都艾海提·阿巴拜克成为“东伊运”组织分支骨干,负责筹集资金和输送人员。
5.帮助恐怖活动事实
2013年5月,希尔扎提·巴吾东指使阿不利米提·阿巴拜克、阿不都艾海提·阿巴拜克二人,将其所有的120万元股权分红款和位于埃及开罗的一套房产提供给“东伊运”组织使用。
6.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事实
2007年2月,希尔扎提·巴吾东利用职务便利,支持墨玉县大清真寺原哈提甫阿布拉江·巴克尔(已判刑)以念“尼卡”方式缔结非法婚姻,唆使其干预司法行政事务。
7.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事实
2016年8月,希尔扎提·巴吾东让和田市大清真寺原哈提甫阿布里米提·艾合买托合提(已判刑)在其女儿婚礼上进行非法宗教活动。
8.受贿事实
2002年至2017年,希尔扎提·巴吾东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房地产开发、职务晋升、调整、办理护照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合计1112.2429万元。
9.滥用职权事实
希尔扎提·巴吾东利用职务便利,在2004年12月,违规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年的两名罪犯安排在拘留所服刑,未予收监;2005年,希尔扎提·巴吾东违规要求墨玉县看守所所长为服刑人员喀日·阿布拉减刑,遭到拒绝。后因看守所管理不善,喀日·阿布拉脱逃。希尔扎提·巴吾东为不影响其职务升迁,要求看守所管理人员隐瞒脱逃事实,出具虚假的保外就医手续。
10.徇私枉法事实
希尔扎提·巴吾东利用职务便利,在2004年5月处理当地一起刑事案件时,仅追究了其中部分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其他涉案人员故意不予追究。2018年4月,该案其余30余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5年8月,希尔扎提·巴吾东利用职权,授意公安民警不要追查阿卜来提·乃再尔瓦克故意杀人一案,并带多名公安民警参加阿卜来提·乃再尔瓦克的宴请,以保护阿卜来提·乃再尔瓦克免受公安机关处理。2019年1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阿卜来提·乃再尔瓦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绑架罪判处刑罚。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希尔扎提·巴吾东以分裂国家为目的,以党员领导干部身份为掩护,勾结境外分裂势力,唆使、支持、纵容境内分裂分子、宗教极端分子,策划实施分裂国家活动,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分裂国家罪;其背叛国家,投靠“东伊运”组织,出卖国家和人民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投敌叛变罪;其向境外人员非法提供情报,其行为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其教唆他人参加“东伊运”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其将受贿所得的120万元和一套房产提供给“东伊运”组织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其唆使、支持墨玉县大清真寺原哈提普阿布拉江·巴克尔干预司法行政事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其邀请宗教人士在其女儿婚礼上进行非法讲经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112.242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徇私舞弊,违规为服刑人员提供庇护,故意隐瞒服刑人员脱逃事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其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人受到追诉,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且罪行严重,应依法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希尔扎提·巴吾东以分裂国家罪、投敌叛变罪、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庭庭审中,依法保障其各项诉讼权利。宣判后,希尔扎提·巴吾东认罪悔罪,未提出上诉。
4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徐贵相发言。记者周鹏摄
徐贵相:接下来还是先请大家观看一段视频。
下面,请王浪涛副院长介绍沙塔尔·沙吾提案基本案情。
王浪涛:沙塔尔·沙吾提,男,维吾尔族,1947年11月15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大学文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工委原副书记、自治区教育厅党组原副书记、厅长、自治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领导小组原组长。2017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沙塔尔·沙吾提犯罪事实如下:
1.分裂国家事实
自2002年起,沙塔尔·沙吾提在担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工委副书记、自治区教育厅党组副书记、厅长、自治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领导小组组长期间,以分裂国家为目的,利用主持编写、出版中小学民族文字教材工作之机,多次釆取单独授意和召集会议等方式,组织阿力木江·买买提明(时任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已判刑)、阿布都热扎克·沙依木(时任新疆教育出版社社长、副总编,已判刑)、塔依尔·那斯尔(时任新疆教育出版社社长、副总编,已判刑),专门挑选具有民族分裂思想的牙里坤·肉孜(时任新疆教育出版社维吾尔文教材编辑部编辑,已判刑)、瓦依提江·吾斯曼(时任新疆教育出版社维吾尔文教材编辑部编辑,已判刑)等人进入教材编写组,上述人员在编写教材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沙塔尔·沙吾提为首的分裂国家犯罪集团。
2003年上半年,沙塔尔·沙吾提为达到分裂国家的目的,以传达教材编写、出版工作要求为借口,将阿布都热扎克·沙依木、努尔巴哈提(时任自治区教育厅基教处副处长)叫到其办公室,违背教材编写宗旨和指导思想,以突出所谓的“地方特色、本民族特色、体现本民族历史文化”为幌子,极力要求在教材中编入宣扬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思想的内容,以达到“去中国化”的分裂国家目的。阿布都热扎克·沙依木在沙塔尔·沙吾提授意下刻意安排牙里坤·肉孜、瓦依提江·吾斯曼担任“问题教材”的编辑、责任编辑等重要工作。阿布都热扎克·沙依木离任时,又向接任新疆教育出版社社长的塔依尔·那斯尔提出要继续执行沙塔尔·沙吾提的教材编写要求,并仍由牙里坤·肉孜、瓦依提江·吾斯曼担任教材编辑和责任编辑等工作。塔依尔·那斯尔接受并执行。
2004年4月,沙塔尔·沙吾提为将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以分裂国家为内容的思想继续编入“问题教材”,组织阿力木江·买买提明、塔依尔·那斯尔等人在其办公室召开会议,对编写教材再次提出编写要求。之后,阿力木江·买买提明、塔依尔·那斯尔在沙塔尔·沙吾提授意下,多次通过会议等形式组织安排牙里坤·肉孜、瓦依提江·吾斯曼在教材编写过程中进一步落实沙塔尔·沙吾提“去中国化”分裂国家的指示。牙里坤·肉孜、瓦依提江·吾斯曼从2003年至2009年,将大量宣扬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内容的文章编入教材。
经审查,该教材中具有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内容的问题课文共计84篇,其中2003版41篇,2009版43篇(其中22篇选自2003版“问题教材”)在全区印发2500余万册,时间长达13年之久,232万名维吾尔族在校学生及数万名教育工作者使用该教材,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现已查明,在上述教材的影响下,阿不都沙拉木·阿不都外力、木太力甫·库尔班等人(均已判刑)参与实施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活动;阿布力孜·热西提(已判刑)参与实施“4·30” 乌鲁木齐市火车南站暴力恐怖犯罪活动;阿提坎木·肉孜(已判刑)参加中央民族大学原教师伊力哈木·吐赫提为首的分裂国家犯罪集团并成为其骨干;米尔卡米力·斯迪克等人(均已判刑)参与实施组织、领导恐怖组织、非法制造爆炸物犯罪。
2.受贿事实
1989年至2016年间,沙塔尔·沙吾提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拓展业务、采购项目、承包合同、取得办学资质、招生计划审批、工作调动、亲属升学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和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05.2769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沙塔尔·沙吾提以分裂国家为目的,利用组织、编写教材的职务便利,直接任用、安排与其同样具有分裂国家思想的阿力木江·买买提明、塔依尔·那斯尔、牙里坤·肉孜、瓦依提江·吾斯曼等人员在编写“问题教材”中分工负责,形成以沙塔尔·沙吾提为首的分裂国家犯罪集团。其行为已构成分裂国家罪。其系该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系首要分子,应依法严惩。被告人沙塔尔·沙吾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05.27692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沙塔尔·沙吾提以分裂国家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庭庭审中,依法保障其各项诉讼权利。宣判后,沙塔尔·沙吾提认罪悔罪,未提出上诉。
徐贵相: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