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2日 18:41 来源: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赵敏
日前,我区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将以全面建成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目标,逐步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公平适度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1年版)》(简称《清单》)同时公布,划定了各项制度参保人员范围、筹资水平、参保人员缴费标准、待遇支付水平、支付范围等。
这项政策将为参保人员带来哪些利好?对于医保体系管理将发挥什么作用?对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答。
各统筹区医保待遇与国家统一
《清单》包括了基本制度、基本政策,以及医保基金支付的项目和标准、不予支付的范围。在基本制度框架内,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在基本制度框架之外不得新设制度,现有的其他形式制度安排要逐步清理过渡至基本制度框架中。
按照杜绝增量、规范存量的要求,各地不得再出台超出《清单》授权范围的政策。而以往出台的与《清单》不相符政策将如何处理?
对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副处长傅勇忠介绍,2022年底前,各项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名称、政策设置全部统一至《清单》要求。同时,推进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三重制度保障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做好医保扶贫领域超常规制度归并,2022年底前,国家统一规定之外、各地州市自行开展的地方性各类扶贫超常规制度安排归并入医疗救助制度,相关基金统一归并入医疗救助基金。
3月24日,在呼图壁县人民医院,医生正在为患者分析病情。近年来,呼图壁县不断加强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满足群众就医需求,实现了“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县”的医疗模式。马光元摄
我区还将分门别类把《清单》外的其他地方性制度安排归并入三重保障制度框架。对地方超出《清单》的政策措施,分门别类归入补充医疗保险或医疗救助,确保待遇平稳衔接。
我区还将逐步建立筹资、待遇基准制度,2022年底前,以基准为参照,推动实现筹资和待遇各统筹地区间基本均衡。傅勇忠说,通过3年左右时间,将基本实现自治区范围内医疗保障制度、政策标准、基金支付范围等规范统一,这有助于我区基本医保制度与国家待遇清单相衔接,解决我区基本医保碎片化管理、各地医保政策不统一等问题,可纠正过度保障和保障不足问题,更好实现制度的公平可持续。
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不低于60%
《清单》还明确了住院待遇支付政策。其中:职工医保的住院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统筹地区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0%,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适当拉开差距。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统筹地区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其中,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将全面取消救助门槛,低收入家庭成员按统筹地区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0%左右确定,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按25%左右确定。
傅勇忠介绍,支付比例方面,对于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的费用,基本医保总体支付比例在75%左右,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保持合理差距,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适当拉开差距。
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也明确规定不低于60%。医疗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可按不低于70%比例给予救助,南疆四地州不低于80%,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水平原则上略低于低保对象,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确定。
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可报销
《清单》还规定了门诊待遇支付政策。普通门诊方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的费用,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不低于50%。
门诊慢特病方面,把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糖尿病胰岛素治疗、肺结核、日间手术等,可参照住院管理和支付。
对罹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给予门诊救助。门诊年度救助限额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研究决定。
此外,我区还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制定了大病保险倾斜政策,规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医疗救助方面,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按规定给予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疆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实际确定。
傅勇忠表示,我区还将探索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解决途径,通过创新机制支持和鼓励商业保险机构、鼓励引导慈善捐赠等社会力量,多渠道减轻人民群众政策范围外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