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能否对孙子女、外孙子女行使探望权?

2021年12月13日 09:53   来源: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以案说“典”】
董瀚文作

  [案例]

  乌鲁木齐市民张某和刘某婚后生育一子刘庄(化名),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离婚。一年后,张某去世。张某的父母痛失爱女,他们想要探望外孙,却遭到其父刘某的阻挠。

  张某的父母遂以探望权纠纷起诉刘某,要求行使对外孙刘庄的探望权。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释法]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主审法官陈海介绍,这是一起由外祖父母探望未成年外孙遭到孩子父亲拒绝而引发的探望权纠纷案件。

  “按照我国传统,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是天经地义的,也符合家庭伦理。”陈海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只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探望权缺乏法律上的依据。

  陈海表示,虽然法律规定如此,但现在的司法观点倾向于认为:原则上应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将探望权的主体限定为父或者母,但是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有所突破,比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代替已经死亡或者无抚养能力的子女尽抚养义务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可以赋予其探望权。

  结合法院生效判决,陈海认为,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亲属之间的往来有利于亲情观念和关心他人等良好品德的养成。“刘庄失去生母,更需要得到亲人的关爱以弥补母爱的缺失。”陈海进一步解释,因此,张某的父母作为有抚养能力的外祖父母,代替女儿对刘庄尽一定的照顾义务,对于老年丧女的老人是一种慰藉,也可以满足双方情感的需要,维系亲属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老人的探望权应当予以保障。

  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整理)

[责任编辑: 王昕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