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没有美西方所谓“强迫劳动”的制度空间

2021年12月13日 16:55   来源:天山网

  新疆大学法学院教授  蔡科云

  劳动是民生之首,就业是民生之本。在中国,劳动与人的全面发展紧密相连。崇尚劳动、尊重劳动的社会风气,通过一系列有明确预期的制度来引导、鼓励、保障和维护。“民生在勤,勤则不匮”的民族精神,在中国有宪法保障,有劳动部门法实施,还有让各民族劳动者“摆脱贫穷”地方制度的落地。从“真实的、扎根于中国大地的法”层面分析,国内没有西方所谓“强迫劳动”的制度空间。

  一、宪法保障:劳动权是一种受益权

  中国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统一战线。宪法意义上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是广泛意义的“劳动者群体”。该劳动者群体不仅包括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也包括一切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基于宪法法律主体性,最广泛意义上的劳动者也就平等地受到宪法的制度性保护。

  宪法是尊重劳动人权的支柱,以此支撑基本人权和自由。我国宪法响应全球人权倡议,尊重劳动,支持劳动人权,保障体面劳动,让广泛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过程中,享有个体劳动权和集体劳动权。宪法层面的劳动权作为受益权,是一种可以“请求国家积极行为”的宪法权利。比如《宪法》第14条规定:“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宪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宪法》第43条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二、劳动部门法实施:为“劳动者权益保护”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中国的劳动部门法,从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出台,目前已经形成“劳动三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再加上一个“劳动程序法”,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形成了相对独立的劳动部门法实施体系。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也是一个“一元二级多层次”的统一法域国家。无论是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还是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都统一实施“劳动三法”和“劳动程序法”。

  中国境内的劳动者,无论民族、性别、宗教信仰、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和农村劳动者,不管是劳动合同关系下的劳动者,抑或是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都平等地受到劳动合同法、社会福利法、社会救济法的制度性保护。中国劳动法制度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劳动法一样,尊重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定性”:一个是作为在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监督指挥下的劳动者的自主劳动,二是作为劳务对价的报酬支付。这是判定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并以此为基础适用劳动基准、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的特征与标准。中国劳动者的“从属性”和“被管理”,是以接受用人单位“合法”管理和“合理”约束为前提。合法与合理管理的核心标准是“规则明确、程序正当、公平合理”,而不是无视劳动自主,剥夺自由人权或劳动报酬的“强迫劳动”。中国式合法、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恰恰是要排除强迫劳动等非法因素。

  此外,中国“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救济制度,是在“劳资两利”“扶助劳工”“组织工会”“社会保障”的法治要素推动下,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人事仲裁及劳动司法来保障实施。强迫劳动,在中国没有制度空间。强迫劳动行为,在中国的执法和司法体系下,将受到制度化的制裁和惩罚。

  三、就业职业阶梯的制度落地:让各民族劳动者摆脱贫穷

  劳动创造财富,劳动使人摆脱贫困,劳动使人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20世纪50年代以来,国家以民族区域自治为法律框架,在制度上和政策上对少数民族实行优惠政策,除了生育、入学和日常生活用品的配给方面的扶持外,也在公共服务和就业创业上进行扶持、促进。 

  中国新疆把促进劳动就业作为最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根基工程。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社会分配体制中,作为第一次分配的“劳动力要素分配”的杠杆效应,在新疆得到进一步增强。《新疆的劳动就业保障》白皮书显示: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健全,就业结构更趋合理,劳动力素质明显提升,居民和职工收入稳步增长。近年来,充分尊重劳动者的就业意愿、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法治新疆建设的重要内容。新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为全疆的“劳动就业、就业自由、人才流动、解雇保护”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总之,劳动的目的不是奴役人,而是解放人、发展人。这是我们对劳动概念及其现代意义的理解。2021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启年,习近平主席多次强调“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共同富裕,将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范式、形态”。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新疆也将在政策上、制度上、方法上提供具有贯彻力、执行力的共同富裕保障。共同富裕的制度保障有两个层次:一是保障在社会实行按劳分配,让劳动成为社会分配的基本依据。二是保障全自治区的第一次分配中,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比重,健全工薪阶层的工资合理增长机制,着力提高低收入群体的要素收入。未来的新疆将在依法治疆、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新疆、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过程中,以进一步推动劳动与人的全面发展。

[责任编辑: 王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