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3日 20:17 来源:天山网
新疆大学法学院 努荣古丽·托合提
最近,一些西方国家借口“强迫劳动”,不断攻击污蔑新疆,他们的做法充分暴露了“以疆制华”险恶用心。
新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全面保障各族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新疆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积极践行国际劳工和人权标准。是否存在“强迫劳动”,不是凭着某些国家、某些机构的主观臆想认定的,国际社会对这个问题早有明确定义。
根据SA8000标准,“强迫劳动”的定义为:任何人在任何受惩罚威胁下被榨取的非志愿性工作或服务,或者为偿还债务而要求的工作或服务。“强迫劳动”是指通过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或利用逼迫手段,或通过任何旨在欺骗的手腕获取的劳动服务,包括各种由欠债或签订合同造成的。
事实上,新疆各地企业的各族员工均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去企业应聘,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获取相应报酬,各项劳动权益均依法得到充分保障。
劳动权是生存权,也是发展权。“劳动不仅是公民获得财产的最基本途径,而且是公民实现自我价值和自我完善的基本方式。因此,劳动权是公民生存和发展权中的重要内容。”生存是人类的第一公理,人类的一切权利的享有都以获得生存为前提。生存权赋予其他权利以意义,是其他权利之本。确保劳动者健康地生存,有保障地生活,这是劳动权的生存理念。
新疆各族人民不仅要生存,更要不断发展,发展同样是人类的需求,是人类社会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因此,他们自愿选择劳动是劳动权得到保障的表现。新疆各级政府致力于创造公平、自由、有保障的就业环境,依法保障各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劳动权益,努力使各族劳动者获得体面劳动,实现自身发展、创造美好生活。新疆各族人民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并充分享有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获得社会保险福利权等各项权利。
新疆没有“强迫劳动”的空间。我国《宪法》第42条第4款规定:“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为了实现公民的劳动权,新疆各级地方政府组织各种职业培训和就业培训,创造了劳动就业条件。无论是教培中心结业学员、少数民族妇女,还是有劳动能力的任何一个中国公民,都有权选择劳动来改变命运,实现生存和发展。比如喀什阿瓦提乡村民米热班·阿布都热依木说:她以前种地很辛苦,最后也没什么收获,生活很困难。因思想保守,不出去打工,一家六口人主要依靠政府提供的低保来维持生活。在乡政府帮助下,她在当地的服装厂就业,现在每个月有了稳定的工资收入,生活越来越好。以上充分说明新疆根本不存在一些西方国家所说的“强迫劳动”的空间。
劳动基本权必须通过劳动加以具体化,任何人和任何国家无权干涉和限制新疆各族人民劳动的权力。我们相信,所有与真理和正义背道而驰的谎言和恶行都会受到历史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