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2日 16:01 来源:天山网
新疆大学法学院 王青松
美国《公平劳动标准法》(FLSA)等劳动立法理应平等保护所有在美国工作的劳动者,但这些立法却有意无意地为强迫劳动提供了便利,使对部分群体的盘剥“合法”了。
一、部分劳动者劳动者难以获得加班费,甚至难以获得最低标准的工资
FLSA免除了某些行业和工种的最低工资和加班费要求,最大的最低工资豁免群体是有小费的工人,同时FLSA也允许雇主向20岁以下的工人、学徒、某些残疾工人、一些季节性工人、农场工人和家政人员等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薪水,其中雇主还可以免除支付农场工人和生活家政服务工人的加班费。由于FLSA的这些“规定”,美国全国有120万工人仅被支付最低工资,甚至还有170万工人的工资还低于最低工资。
二、分包合同不受《公平劳动标准法》的管辖,剥夺了工人获得公平报酬的权利
在建筑或清洁服务等分包率高的行业中,工人在确保工资和其他工作场所权利方面面临的情况更严峻。联邦和州的工资和工时法主要管理工人和雇主之间的关系。但为了规避责任,一些企业已经建立了分包和独立承包的体系,试图剥离与员工的雇佣关系。而这恰是《公平劳动标准法》允许的,这样一来,除非工人能够证明发包公司是共同雇主,否则工人难以直接向发包公司主张劳动权益。
三、最低的处罚和监督不足的环境
尽管联邦和州法律都要求对工人进行保护,但对不遵守规定的雇主的惩罚并不严格。美国负责劳动执法的机构也缺乏调查问题行业的可靠手段,一般来说,这些机构是反应性和投诉驱动的,而不是主动和独立地进行调查,这样,发现的问题可能是事实上存在问题的很小一部分。宽泛的自由裁量尺度使雇主只需要付出微小代价,却可以从强迫工人劳动中获利巨大,这导致强迫劳动的情况屡禁不止。
四、临时签证胁迫下,移民工人被“合法”压榨
美国设立的所谓“客工”签证方案,允许非公民移民在美国工作一段时间。签证适用于选定的职业,例如技能、技术工作(H-1B签证)、农业(H-2A签证)和劳工(H-2B签证)。根据该方案,非公民移民签证完全由雇主申请、给予、持有和控制,只有获取雇主代为申请的签证,非公民移民才可以以合法身份在美国工作和居留,一旦员工离开该雇主的工作岗位,无论是因为他们辞职还是被解雇,该员工都将失去在美国的合法身份并面临被驱逐出境的境遇。这样一来,移民工人几乎完全依附于雇主,变成“二等人”,即使工作内容与承诺的不相同,或者条件不同,雇主任意压低工资或延长工作时间,工人们也不敢离开工作岗位。这可谓是精心策划的一本万利的“生意”,政府与资本家合谋压榨移民工人的劳动价值,美利坚发展了,资本家富裕了,而移民工人成为强迫劳动的牺牲品。
五、对参加罢工人员进行强制劳动的惩罚
出于修复自身形象的需要,美国一直试图加入《强迫劳动公约》。自其1991年签署之后多次提交申请,然而在国际劳工大会(ILC)的第85、87、88、90、93、95、96、98、99、102、103、107届会议,直至最近的2021年第109届会议,经过多达13次的审议,国际劳动组织专家委员会依然未同意美国的加入。美国被拒绝的原因,恰恰是因为美国存在着大量的强迫劳动情形,对罢工人员的惩罚就是一例。《强迫劳动公约》第1条(d)规定,不得把强迫劳动作为对参加罢工的一种惩罚。美国的法律中却还存在以强迫劳动作为惩罚罢工的手段。国际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在其评议中指出,根据《北卡罗来纳州总章程》第12条第95-98.1节,公职人员的罢工被宣布为非法并违反国家公共政策。违反第12条的人可能会受到“社区惩罚”,并在第二次被定罪后被判入狱。委员会还注意到,实施社区惩罚可能包括分配到国家的社区服务工作计划,并且所有身体健全的监狱囚犯都必须努力完成为其分配的所有工作任务。尽管美国政府声称他们从未以“社区惩罚”中的分配劳动来惩罚罢工的公职人员,也没有把罢工的人员定罪入狱,仅仅是让他们交罚金。
事实上,美国自己都认识到这样的法律是将强迫劳动合法化,是违反公约的。在国际劳工组织的审议中,美国劳工联合会和工业组织大会 (AFL-CIO) 作出过考察意见,根据该意见,第95—98.1和95—99节可能对公共部门工人产生寒蝉效应,类似的这种规定应该废止或者修改。美国在立法上违反《强迫劳动公约》的最基本条款,违背国际劳工组织的最基本精神,却口口声声说自己是“人权卫士”,可谓虚伪至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