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1月29日 11:26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王晨 通讯员曾开 陈祖兵报道)1月28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的5起醉酒类危险驾驶罪案件,适用刑事简易和速裁程序集中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后悔”“自责”……这是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危险驾驶罪案件集中公开庭审现场,被告人最后陈述环节出现频率最高的两个词。
庭审前,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依据与值班律师充分沟通,并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政策和法律后果,在做好、做足释法说理的前提下,5名犯罪嫌疑人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庭审中,天山区法院根据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张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针对黄某、何某、张某某分别具有血液酒精达到200mg/100ml以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以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分别判处其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十五天不等,并处罚金。
“因心存侥幸酒后开车上路,最终自己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更给家庭造成了诸多影响,希望你们今后吸取教训,做遵纪守法的公民。”宣判后,承办检察官张浩以法庭寄语的方式,向被告人提出警示。
庭审现场也是法治教育课堂,被告人纷纷进行了深刻反省。
被告人黄某表示,希望以自己的经历为广大驾驶员敲响警钟,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酒后驾车对驾驶人员及其它道路交通参与者带来的危害不容小觑,此次醉酒类危险驾驶罪案件集中庭审进一步推动了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同时对春节期间酒驾醉驾行为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