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3月21日 09:08 来源: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以案说“典”】
[案例]
前段时间,姚某、屈某带着家人在野外滑雪,将乘坐在雪圈上的侄子和女儿从高坡上向下推,在下滑过程中,撞伤了同在此处滑雪的李某,给李某造成经济损失1.5万余元,经多方调解无果后,李某诉至精河县人民法院,要求姚某、屈某赔偿损失。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释法]
精河县人民法院托里人民法庭副庭长巴音其其格介绍,滑雪运动是一项有风险的文体项目,具有一定的技巧性、风险性。双方选择滑雪的地点属于无组织者、无管理者的郊外,不属于正规滑雪场。
“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有能力判断在无人管理的郊外用简易雪圈滑雪存在高度风险,其仍然愿意滑雪,属自甘风险行为。”巴音其其格表示,李某未举证证明屈某、姚某存在故意致使自己受伤的行为,也未提供二人存在重大过失行为的证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精河县人民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杨舒涵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