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2022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03月27日 09:46   来源: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3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3月25日

  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的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建立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工作安排,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结合自治区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共同的宝贵财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有利于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于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管好用好人民共同财富,更好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作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生态良好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疆,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疆,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能职责。

  三、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应当全面规范将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全部纳入监督范围,做到国有资产底数清,管理情况公开透明,监督信息充分和监督工作有力。

  四、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健全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督机制,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作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每年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综合报告应当全面、准确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重点报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和分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国有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率,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专项报告应当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结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内容突出报告重点,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

  完善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作为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有资产性质和特点,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反映国有资产存量情况和变动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应当细化到行业,自治区国有资产相关报表应当分企业、部门和单位编列。建立健全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精准反映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

  适应国有资产管理改革需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调查制度。加快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加强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备案工作,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有机衔接。

  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围绕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可以邀请自治区人大代表参与。专题调研情况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提出审议意见,连同专题调研报告一并转交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围绕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重点,建立健全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运用有关评价指标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并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初步审议职责。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由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会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初步审议,提出初步审议意见。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承担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具体工作,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等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初步审议相关工作。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四十五日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听取自治区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介绍报告的主要内容并提出分析意见。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听取专家学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建议。

  七、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贯彻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和落实自治区党委相关工作安排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三)落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情况;

  (四)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

  (五)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服务国家和自治区发展大局,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防范化解企业经营管理风险,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深化创新体系建设,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突破,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等情况;

  (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情况;

  (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有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情况;

  (八)国有资本投入及收益管理、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闲置、浪费等情况;

  (九)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十)对违法违规经营管理责任追究情况;

  (十一)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任期届满前一年内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时开展专题询问,其他年份在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时也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专题询问。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时,可以组织开展满意度测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以依法进行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可以根据审议和监督情况依法作出决议。

  八、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资本的总体布局、投资运作、收益管理等的统筹约束和支撑保障作用。健全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特别是要与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相结合,全面反映预算资金形成基础设施、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相关国有资产情况。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监督中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应当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审查的重要依据和审查结果报告的重要参考。

  九、深化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政府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企业要通过具体制度设计和科学规划、计划,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提升国有资产管理能力,着力解决国有资产管理比较分散、权责利不对等、绩效不高、不按规定程序决策造成损失浪费现象较多等突出问题,优化产业布局,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切实保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高质量发展。

  十、坚决防范化解国有资产重大风险。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单位、国有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国有资本、企业经营的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严控财务杠杆、投资规模和金融风险、债务风险,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国有企业高效稳健运行。

  十一、健全和完善审计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自治区审计部门按照党中央要求,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原则,依据法定职责,加大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力度,形成审计情况专项报告,充分反映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及其整改问责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审计和整改结果,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子报告。

  十二、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信息公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将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初步审议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及整改与问责情况、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自治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自治区、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报表。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单位互联互通,并通过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定期向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报送相关国有资产数据和信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及时提供联网数据信息之外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等信息资料。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应当健全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督促协调,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向有关专门委员会通报、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发现、社会普遍反映的典型问题和案例提出建议,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项批准,可以对相关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机制。根据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审计报告等提出整改与问责清单,分类推进问题整改,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整改与问责情况同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一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报告并进行审议。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

  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情况跟踪监督机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突出问题、典型案件建立督办清单制度,由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等开展跟踪监督具体工作,督促整改落实。建立人大国有资产监督与国家监察监督相衔接的有效机制,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和工作联系,推动整改问责。

  十五、州(市、地)及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和本决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制度,加强监督力量,加大监督力度,依法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3月28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的决定》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 姜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