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保障农村用水安全

从“喝上水”向“喝好水”转变

2022年03月28日 09:46   来源: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3月20日,阿克陶县水利部门技术人员在检测水厂水质。 

3月19日,疏勒县巴仁乡阿热硝村村民在家中使用自来水清洗蔬菜。图片均由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约提克尔·尼加提摄

  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魏永贵 贺江

  进入3月,莎车县古城内游客络绎不绝。在满洲涝坝巷,原先的涝坝成了波光粼粼的人工湖。像这个大涝坝一样,在天山南北,多年前随处可见的涝坝如今有的被填埋,有的成了鱼塘,有的成了人工湖。

  2021年11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以保障农村供水质量安全为宗旨,对我区农村供水基本原则、管理体制、职责分工、投资鼓励、工程建设、产权归属等作了明确规定。3月18日,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总站主任张昀说,《办法》的实施,对规范我区农村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农村供水安全,促进乡村振兴发挥着积极作用。

  管水责任

  进考核范围

  “《办法》对于供水管理主体责任作出要求。”张昀说,《办法》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水保障的责任主体,农村供水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首长负责制,农村供水保障工作情况纳入州、市(地)、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实绩考核范围。

  “《办法》对供水工程所有权与经营权作出明确规定。”张昀说,深入推进供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以达到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的效果。实行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区分有利于政企分离,更有利于供水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维修养护和水源保护的资金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居民)委员会参与农村供水工程项目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水源保护,合理分担供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在职责分工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以及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供水相关工作。

  共同参与

  投资有优惠

  张昀说,《办法》规定了供水工程的产权确认和管理经营权的确认,充分发挥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职责与供水单位市场运行管理的优势,进一步提高农村供水工作的成效。

  《办法》提出,鼓励社会资本依法投入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城市管网向农村延伸,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

  工程建设,规划先行。《办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农村供水状况普查,编制农村供水规划,优化农村供水工程布局,完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农村供水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相衔接。统筹规划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水源,优先建设规模化供水工程。

  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供水事业建设,《办法》提出,农村供水工程应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或者按照出资协议确定产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用电、税收等有关优惠政策,做好用地保障服务,促进农村供水事业发展。

  “用水户为实际消费主体,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尤为重要。”张昀说,《办法》中专门对供水单位的义务、资质条件、通知义务作出规定;明确用水户的义务;对供水单位与用水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办法》提出,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分散式供水工程供水,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确定。制定或者调整农村集中供水水价,应当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的承受能力,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并公示供水价格。非居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水价低于供水成本的,应当依法调整价格或者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保障供水工程正常运行。

  提升质量

  把好检测关

  农村饮水工作关乎广大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办法》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水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应当制定水质检测计划,定期对农村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在监测、检测活动中,发现水质异常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告知供水单位,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办法》要求,供水单位应当设置水净化消毒设施,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供水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尚不具备水质检测能力的供水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

  同时,供水单位应当履行管护义务,应当依法持有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其从事水质净化、水泵运行、水质检测等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健康体检和专业培训合格,并建立健全巡查、维护、检测、档案、报告等各项管理维护制度,保证安全稳定供水。

  记者了解到,当前,我区不断加大对农村供水保障工程自动化、信息化建设投入力度,岳普湖县等一批县(市)已开始使用集远程控制、水量、水压、水质等关键数据远程传输,收费和预付费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农村供水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能力进一步增强。

[责任编辑: 赵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