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法院受理危险驾驶罪案件6747件

2017年08月25日 09:47   来源:都市消费晨报

    都市消费晨报讯(记者李雯 通讯员刘运琦报道)为了追求刺激和驾驶快感,两名90后男子深夜飙车,在限速50公里/小时的路段,将车速飙到了94公里/小时。这种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二人被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

    超载、超速、酒驾……危险驾驶与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8月24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危险驾驶案件审理情况的新闻发布会。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底,新疆全区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罪案件6747件。

    近年来,由于超员、超速,校车、旅游客车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而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等性质,违规运输将危及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该院新闻发言人王海琴介绍:“2015年8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它对症下药,对这两种现象的适用法律都做了修改。”这次修改将“超载、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规定运输”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同时,危险驾驶罪犯罪人不再仅限于驾驶员,而是扩大到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这意味着,危险驾驶罪适用范围扩大了。

    范围扩大了,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随之上升,如何准确量刑成为一项新课题。该院刑一庭副庭长吴冰介绍,危险驾驶罪法定最高刑期是拘役6个月,对这一类罪行的审判,法院的原则是法律框架内进行,方法是宽严相济,“不枉不纵”。

    “2016年以来,全区法院作出拘役判决的有6346件,其中拘役1至2个月的占20.29%,拘役2至3个月的占23.10%,拘役3至5个月的占45.10%,拘役5个月以上的占9.05%。”吴冰说,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中有14.71%被判处缓刑,比较轻微的案件中有1.21%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或无罪。

    典型案例一:驾驶小客车深夜飙车

    2015年7月18日凌晨1时16分,23岁的许某和同事小鹏各自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峨眉山街大桥路段飙车。

    经鉴定,许某驾驶的车辆最高时速为94公里,小鹏的车辆最高时速为92公里。法院认为,两人出于竞技目的,驾驶车辆均超过该路段规定时速50公里的50%以上,情节恶劣,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依照《刑法》规定,乌鲁木齐市沙区人民法院判处许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小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典型案例二:酒驾后撞民警还逃逸

    50岁的李某是沙湾县人,2016年1月1日22时许,他酒后驾车行驶至桃园一期路段时,发现前方有警察在查车。见执勤民警示意靠边停车,担心酒驾被发现,他准备调头驾车逃离。民警再次示意停车,李某借着酒劲猛踩油门,民警被撞至轿车引擎盖上。随后,李某驾车逃离了现场,最终被民警抓获。经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毫克/100毫升,远远超出醉驾认定标准;被撞民警受伤程度属轻微伤。

    沙湾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应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对李某实行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典型案例三:14座客车拉了26人

    去年9月17日晚,47岁的卢某驾驶一辆核载14人的中型客车,实载26名乘客行驶至库尔勒市万山红批发市场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核实,该车辆超载乘客达85%,属严重超员情形。

    经审理,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认为,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从事旅客运输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刑法》规定,法院依法判处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责任编辑:贺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