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要借款上法庭 证据不足输官司

2017年08月30日 15:58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武运波 通讯员张昊劼报道)“我因为好面子没打条,借款官司打了一年多还是输了!”8月26日,福海县居民邵某无奈地说。

  近日,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邵某与关某夫妇借贷纠纷一案,终审判决驳回邵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讨要借款 两上法庭均败诉

  “我和关某曾是好朋友,2015年7月至11月间,关某因买车、还贷款等事宜,多次向我借款共计69万元。”邵某说,因为是朋友关系,碍于面子,关某每次借款都没有打过条子。

  2016年,邵某和关某因生意合作发生纠纷,关系越来越糟。

  “既然朋友做不成了,借我的钱该还给我了吧?”邵某向关某多次索要,关某拒绝还钱。

  2016年底,邵某把关某夫妇诉至福海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关某夫妇偿还69万元借款,并承担诉讼费。

  “我压根儿没借过他的钱。”开庭时,关某辩称,邵某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借款凭证及依据,双方的借款事实不存在,请求法院驳回邵某的诉讼请求。

  “当时关某要买车,我借给他20万元现金,之后他还贷款,我又多次用我老婆的卡给他转账,共计69万元。”邵某向法院提供了转账凭证、一份录音证据和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关某向他借过款。

  “这些证据只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可能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但不能证明他们存在借贷关系。”关某的代理人说,邵某的主张没有直接证据印证,不能证明关某向其借款的事实。

  福海县法院审理后,对邵某所举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认可,邵某要求关某夫妇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

  今年3月,福海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邵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邵某负担。

  邵某不服,向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近日,阿勒泰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借款要留字据

  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邵某主张关某借其69万元没偿还,但他没有向法庭提交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凭证。他虽提交了录音证据和证人证言,但不是原始资料,且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邵某主张借贷法律关系存在,应当对产生该借贷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依据上述规定,邵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民间借贷很常见,很多人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让对方出具借据,这样往往会引来麻烦。”法官提醒读者,出借人一定要让借款人出具字据并妥善保管,注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借款事由、金额大小写、借款时间、还款时间等重要信息。如果没有书面证据,也可采用录音、录像、QQ、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方式,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责任编辑:贺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