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房东许可转让店铺 “二房东”担责

2017年08月30日 15:59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程佳佳 通讯员古来木拜尔报道)李庆违反与房东的约定,擅自将租来的餐厅店面转让给他人,并收取了85000元的转让费。几个月后,店面被房东收回,租客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2016年4月20日,杨东与李庆签订餐馆转让合同,李庆将自己经营的一家拌面馆以8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杨东,一起转让的还有餐馆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以及租赁房屋的使用权。同年9月30日,新疆某公司找到杨东,称房子是该公司的,现合同到期要收回。此时,杨东才知道李庆与新疆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不得转让。

  房子被收回后,杨东找到李庆,要求其退还转让费,但遭到拒绝。同年12月,杨东因病去世。杨东的妻子和子女多次追讨损失未果。2017年2月9日,杨东的妻子和子女将李庆告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诉求解除杨东与李庆签订的转让合同,同时退还转让费。

  庭审时,李庆辩称:“我与杨东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我不应向其退还转让费。”

  新疆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庭审。其代理人称,该公司与原告素不相识,只与李庆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所以该公司和原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7日,被告李庆与新疆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该公司位于米东区某市场的两间房屋租赁给李庆,房屋以经营饭馆为用途,租期为2015年9月30日至2016年9月30日,租赁费53000元。合同中注明:未经新疆某公司书面同意,不得转租、交换和出借租赁场所。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将两间房屋交付给李庆使用。次年4月20日,李庆将店面转让给杨东。

  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合同,但被告李庆未经新疆某公司同意擅自将店面转让给杨东,该公司2016年9月30日收回店面,导致转让合同无法实现,过错责任在被告李庆,故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8月1日,乌市米东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解除杨东与李庆签订的转让合同;李庆于判决生效后向原告返还转让费 85000 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贺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