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布15种涉嫌违法的“霸王条款”合同

2017年08月30日 16:46   来源:天山网原创

    天山网讯(记者赵敏报道)游客下车游览,贵重物品遗失,汽车公司不负责;业主领取购房钥匙未入住,物业公司强制收取物业费……生活中,很多消费者都会遇到这样的“霸王条款”,今后,消费者遇到此类“霸王条款”可投诉,涉及到的相关企业或经营者,也将受到处罚。

    8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联合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第三批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内容涉及旅游、物业服务、汽车销售和公用事业等四个行业中存在的15种涉嫌违法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以此加强合同格式条款监管、遏制“霸王条款”,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在这些“霸王条款”中,经营者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侵害了合同对方当事人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涉嫌违反《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

    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自治区工商局要求经营者在今年10月1日前予以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全疆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依照《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相关部门同时提示,广大消费者如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遇到这些条款,可向工商(市场监管)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者通过12315热线举报。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董琳介绍,2011年自治区工商局向社会公布了首批22种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2013年公布了第二批25种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相关行业的“霸王条款”。

    据了解,近年来自治区工商局印制发放推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共有100多种,与自治区其它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合同文本近20种,涉及5个行业。

    董琳说,此次公布的为第三批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对于规范新疆市场经济秩序,服务民生,改善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后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严厉打击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大依法查处力度,保护消费者权益。

    当日,对于公用事业、物业管理、装饰装修、汽车销售、房地产、旅游、物流、餐饮等行业中,存在的滥用格式条款、侵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发现的案例,自治区工商局进行了通报。

    继续阅读: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向社会公布的第三批不公平格式条款

    类型一: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责任

    条款1:“因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第三方行为的原因,导致游客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条款2:“游客下车游览、就餐、购物时,请注意关好旅游车窗并随身携带贵重物品,若出现贵重物品遗失、被盗,汽车公司概不负责,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条款3:“厂家停机检修造成甲方不能按时交车,可不视为甲方违约”。

    条款4:“4S店在进口私家车预售合同中约定‘无质量问题不退不换,此车为美(欧)规车,无质保’”。

    类型二: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

    条款5:“为保证旅游者的旅游安全,旅行社应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游团报价中含此保险费”。

    条款6:“乙方如不参加保险,造成用气的家内漏气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条款7:“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修时,应经物业部门的同意,并缴纳足额的装修保证金后方可施工”。

    条款8:“消费者不交或者晚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不予卖电、卖水、卖门禁卡”。

    条款9:“业主领取购房钥匙未入住,物业公司强制收取物业费”。

    条款10:“贷款买车人贷款期间在本4S店内的合作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并且缴纳一定数额的‘续保押金’,如果贷款期间没有在4S店购买保险,押金将不予退还”。

    条款11: “用气方充值的IC卡丢失,补办IC卡需缴纳相应的补卡费,未充入一定气量,供气方不予补偿”。

    条款12:“用户每年在供暖前的规定时限内办理续停或停暖手续,过期恕不予办理”。

    类型三: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

    条款13:“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甲方(经营者)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或“此行程仅供参考,最后行程以《出团通知单》为准”。

    条款14:“任何未在本公司特约销售服务店进行定期保养及修理的车辆,将失去保修权利”。

    条款15:“因供方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内提车的,供方不承担责任。如需方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提车的,应扣除预付定金的20%作为违约金”。

[责任编辑:贺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