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了5万元 险“丢”一套房

2017年09月20日 18:09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李羚蔚 通讯员张熠报道)今年9月初,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房产纠纷案,原告张飞拿出一份房屋转让合同,请求法院判令将房子转至自己名下,而被告人王亮(房主)却称自己只是向张飞借了5万元钱。

  为借钱他签下房屋转让合同

  张飞因为工作关系与王亮相识。2015年5月,王亮着急用钱,向张飞借钱,并表示愿意支付利息。张飞答应借钱给他,却提出一个条件——“我们签个房屋转让合同,让我安个心。”

  在张飞的提议下,两人签订了一份房产转让合同,借款5万元在合同里被写为“房屋定金”,实际价格约为45万元的房子,在合同中标注的购房价格只有33万元。

  王亮着急用钱,根本没在意合同内容,拿到张飞给的5万元借款就立马办事去了。开始的几个月,他还能按期支付利息。但后来,因手头周转不开,尽管张飞多次打电话催款,他还是无力支付拖欠的利息和本金。

  今年9月,张飞拿出了房产转让合同,将王亮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按照合同内容,王亮立即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并赔偿逾期违约金。

  微信聊天记录成证据

  庭审现场,张飞一口咬定双方之前没见过,只是通过同事介绍买合同中的房子才认识,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中的5万元是定金,“我们约定交了定金就尽快过户,现在快两年了,他电话不接,短信不回,房子也不交。”张飞说。

  而王亮向法庭陈述,只是借了对方5万元钱,房屋转让合同只是借款条件,当时不签就借不到钱。

  王亮出示了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明确出现了“你赶快还钱,我们还签了房屋买卖合同”的话,同时,还有王亮数次通过微信偿还利息的记录和张飞发来的银行卡号。

  这些证据与张飞的话相互矛盾,经过法官不断仔细询问,张飞终于吐露实情:双方表面上签的是房产转让合同,实际上是借贷关系,所谓5万元购房定金其实是借款。

  9月12日,在法官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张飞与王亮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不予生效,王亮已支付的款项视为利息,5万元本金于2018年3月付清。

  法官提示

  本案主审法官介绍,本案中,王亮留存了数年的双方聊天记录成为案件突破的关键证据。法官提醒,面对诉讼,当事人应该积极应诉,且提供有力证据;使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应当留下确认对方身份的证据。本案中,微信对话中王亮要求张飞发来的银行卡号,成为证明张飞身份的有力佐证。

  此外,不要因为一时着急用钱,而在出借人要求下,签下不该签的任何协议、合约等。借钱只能签借款合同。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贺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