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开车肇事 保险公司拒赔

2017年09月30日 17:32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武运波 通讯员高华东 实习生王亚洲报道)乌鲁木齐市民黄某在明知自己患有心脏病且未服药的情况下驾车出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对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近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此案。

  2016年7月,黄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至2017年7月。

  2016年11月4日,黄某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时,突然感觉剧烈胸痛头晕,致使车辆失去控制横越双实线,冲向反向车道,与迎面驶来的电动车相撞,致使电动车驾驶人韩某当场死亡。

  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调查发现,黄某在事发前一个月,发生过胸痛头晕现象,到医院治疗后,症状有所好转。事故发生前3天,因药物已吃完,他就没再继续吃药。

  交警部门委托法医鉴定,结论为黄某的疾病表现符合心脏病特点。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6年11月20日,死者韩某的家人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相关损失。

  法院审理后,判决黄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0万余元。

  今年2月,黄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于4月初作出拒赔通知。

  4月中旬,黄某将保险公司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器质性心脏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所以,黄某在明知自己患有心脏病又未及时服药的情况下驾车出行,致使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其未将病情通知保险公司亦未采取其他预防措施,驾车出行导致事故发生,黄某主观上存在严重过错,其行为已危害到社会公共利益,保险公司可不承担保险责任。

  乌铁法院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黄某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乌铁中院审理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贺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