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酒驾出事故 “假司机”担责

2017年10月07日 15:56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许宏虹 通讯员张英桃报道)欢聚之后,乌鲁木齐市民周阳叫了代驾,载自己和朋友回家。没想到,其下车后,朋友成了司机,无证酒驾还出了事故。

  2016年12月22日晚,周阳驾驶其妻孙柔的车前往某餐馆与李正等几名好友聚餐。酒足饭饱后,周阳叫了代驾。

  周阳到家下车后,代驾送李正回家。途中,李正对代驾说:“我来开,这是我兄弟的车,我能做主。”

  几番执意要求下,没有驾驶证的李正成了司机,谁知在驾驶过程中,撞上了郑强的车。

  事故发生后,郑强将车拖至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可修理费迟迟无人赔付,郑强一纸诉状将李正和孙柔起诉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本案中,李正驾驶的车辆虽投保了交强险,但因李正无证酒驾,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肇事车辆所有人为孙柔,其将车辆交给有驾驶证的周阳驾驶不存在过错。周阳在喝酒的情况下请了代驾,将车辆交由代驾驾驶,亦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因此,孙柔和周阳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赔偿责任应由实际侵权人李正承担。

  6月14日,乌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正赔偿郑强车辆维修费用22986元,并支付拖车费200元,驳回其要求孙柔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李正不服,向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今年8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正赔偿郑强车辆维修费、拖车费23000 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贺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