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公司写欠条 损失8万余元

2017年11月13日 17:06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荣雪颖 吐孜那依·艾克拜尔 通讯员赵晶报道)王芳是新疆某建工集团的项目部工作人员。该公司需要订购一批空心砖,王芳负责此事。经朋友介绍,她在薛建处购买了108099元的空心砖。可薛建给王芳把空心砖送到之后,王芳却以资金不足为由,与薛建口头协商先支付一部分砖款,剩余的等资金充裕了再支付,薛建便答应了。原本以为王芳会很快将剩余的砖款支付清,可未曾想到这笔钱一拖就是4年。期间,薛建多次到王芳的公司讨要剩余砖款,都未果。

  “我母亲生病了,家里急用钱,快把剩余的砖款给我”。2016年5月,薛建再次来到王芳所在的公司向王芳讨要砖款。

  “这些砖是我帮公司买的,你找公司要钱吧”。王芳拒绝支付剩余砖款。

  “砖是你订的,我就管你要钱,若是不给钱,你就给我写张欠条,否则我以后天天来公司找你”。薛建生气地说。

  王芳感到很无奈,便给薛建出具了一份欠条,并签了自己的名字。

  虽然欠条拿到手了,但钱还没有要回来,薛建仍放心不下。几个月后,他再次找王芳索要剩余砖款,这次依旧是没有结果,一怒之下,薛建将王芳起诉至兵团第七师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并提交了王芳写的欠条,要求王芳按照欠条内容支付剩余砖款81099元、利息5218元,以及赔偿索款产生的交通费2000元,共计88317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根据薛建提供的欠条,可以证实薛建已向王芳提供了空心砖,王芳应支付欠货款81099元以及利息5218元。

  王芳不服判决,她认为购买空心砖系其履行职务行为,且欠条是其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所写,因此她不应该支付这笔剩余砖款,遂向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该院经审理查明,王芳称欠条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但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该法院判决驳回王芳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