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使用约定建材 建材商行该不该 支付三倍赔偿

2017年11月14日 12:25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张秀 实习生王亚洲 通讯员何新 张文婧报道)  

  案情

  2014年9月,王连成(化名)在乌鲁木齐市某建材商行定做了总价为4730元的吸塑柜门,双方约定使用大亚牌板材。

  2014年10月,王连成支付全部货款后,还支付了货运费100元。到货安装时,安装工人提示他,建材商行提供的板材并非大亚牌。

  王连成向该建材商行提出质疑,对方答复是工人在制作柜门时用错了板材。

  为此,王连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经消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6年1月,王连成将该建材商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按照合同价款的三倍支付赔偿款,并赔偿货运费和安装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建材商行使用澳松牌板材的行为是故意为之,因此无法认定建材商行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但因建材商行存在一定过失,故法院判决建材商行向王连成赔偿损失4730元。货运费及安装费是王连成购买板材后的正常支出,应由其自行承担。

  王连成不服,向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拉理

  乌市市民王先生认为,发生这样的事情后,消费者很难提供证据证明建材商行的行为是故意的。因此,王先生认为,只要建材商行没有依照合同提供指定品牌的建材,就应当认定其存在欺诈行为。

  乌市市民李女士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中已经要求建材商行赔偿王连成的损失,这是比较合理的,但让建材商行支付三倍赔偿有失公平。

  说法

  2017年9月,乌市中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本案的焦点为建材商行向王连成提供商品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以及王连成主张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是否应当支持。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本案中,王连成在某建材商行定做柜门时,双方约定使用大亚牌板材,之后因安装的工人提示,王连成才知晓建材商行为其定做的柜门并非大亚牌板材。如果安装工人不提示,消费者面对已经制作好的柜门很难发现商家究竟使用的是何种板材。由此可以认定,建材商行在向王连成提供货品时存在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本案中,建材商行向王连成提供货品时存在欺诈行为,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建材商行应当按商品价款的三倍向王连成支付赔偿款。

  乌市中院认为,王连成定做的柜门已经安装,他未提出退货返还货款的请求,一审法院已支持了王连成三倍赔偿的请求,该赔偿款足以弥补其损失,故驳回了王连成要求某建材商行赔偿货运费和安装费的请求。

  提示

  新疆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范燕建议,消费者与施工方、建材提供方签订合同之前,应约定违约金等事宜。一方面,提示合同相对方违约成本较高;另一方面,发生违约后,消费者可按合同约定获得赔偿。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