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老人索要“带孙费”法院这样判决 令人深思

2017年11月21日 15:34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微信

  辛辛苦苦带了7年孙子,却还被儿媳妇埋怨“惯了孩子一身坏毛病”,这让老两口不乐意了,一怒之下告上法庭讨要“带孙费”。

  “我并不是为了这点钱告儿子儿媳妇,而是想让他们知道,父母给他们带孩子不是一种义务。”11月20日,拿到法院判的老人刘翠芬说,老人带孩子本来就很辛苦,任劳任怨的,结果还出力不讨好,这让她和老伴接受不了。

  刘翠芬和老伴住在新疆伊宁市,儿子和儿媳妇在乌鲁木齐工作,平时工作很忙。2009年,刘翠芬的孙子出生,一家人欣喜不已,老人专门到乌市照顾月子里的儿媳妇和孙子,儿媳妇张晴表示,产假结束后没时间照顾孩子,希望婆婆能帮忙带孩子,老人一听马上答应了。

  2010年起,刘翠芬和老伴就开始带孙子,后来干脆把孙子带到伊宁市,这一带就是7年,孩子上完幼儿园,转眼上小学了。

  今年年初,张晴夫妻俩决定把孩子接到乌鲁木齐上学,儿子接回身边后,张晴发现,孩子在学习、生活有很多不好的习惯,于是开始埋怨公婆,嫌公婆把孩子惯坏了。

  听了儿媳妇的不断埋怨,老人很伤心。“我们当了7年免费保姆还有错了?”今年9月,两位老人将儿子和儿媳诉至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按一年一万元,索要7万元“带孙费”。

  近日,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老人索要带孙费有法可依,判决张晴夫妻给公婆“带孙费”3.54万元。

  法官说法:老人没有给子女带娃义务

  我国《未成年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作为未成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必须对未成子女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加以监督和保护。

  办理此案的李法官说,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第一顺位的监护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其法定的义务,是无条件的,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其抚养和教育其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孩子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对自己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无因管理条款,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责任编辑:罗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