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药店不慎摔伤谁担责?

2017年12月11日 18:49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王晨 通讯员杜世成报道)2016年10月的一天,赵大娘来到石河子市某大药房购买感冒药,结完账后,她又在店内溜达了一会儿,看看有无其他需要购买的东西。

  该药房有个地下室,店主李伟在地下室的楼梯口设置了一面镜子墙,并在附近悬挂了许多货物出售。

  赵大娘被货物吸引,上前翻看,就在她向右转身向李伟询问价格时,不慎踩空,从楼梯上摔下。

  赵大娘由于胸椎体骨折,入院治疗21天,花费4.2万余元医疗费。后经社保机构报销,赵大娘个人承担了1.2万余元。

  经鉴定,赵大娘的损伤属于伤残十级。她认为,自己在药店摔伤店主李伟有责,要求李伟赔偿4.2万余元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李伟表示,赵大娘摔伤主要责任在她自己,再加上住院治疗的费用已经报销了多半,他只愿赔偿3000元医疗费用。

  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赵大娘将李伟诉至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石河子市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伟在地下室楼梯口设置镜子墙及悬挂货物,导致赵大娘在看货物时视角上产生误区,这属于室内设施及摆放商品存在瑕疵,客观上增加了消费者摔倒的风险,李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对赵大娘摔倒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赵大娘作为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外出消费过程中负有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安全。因为其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致使摔伤,自身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自己受伤造成的损害后果负担60%的责任。

  另外,就李伟提出的“医保报销部分不应予以赔偿”问题,法院表示,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向赵大娘支付住院费系基于其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建立的社会医疗保险合同而形成的社会医疗保险合同关系。而其要求被告赔偿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基于被告与原告之间建立的侵权关系。

  因此,赵大娘通过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签订的社会保险合同而为其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后,就该部分费用而言,她仍有权要求被告赔偿。也就是说,李伟以赵大娘经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报销的部分不能再要求被告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伟赔偿赵大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法医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万余元。

  原被告双方均提起上诉,近日,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