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拆了,补偿房却卖给了别人

2017年12月14日 18:39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任优 实习生王保丽 通讯员 赵金贵报道)一房二人,三餐四季,7年前这就是朱辉和慧慧的生活写照。可没想到,几年后,夫妻二人不仅感情破裂了,房子也没了。

  2010年初,朱辉与慧慧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的婚房被征迁,二人与新疆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建设公司支付拆迁补偿款14万元,2011年该楼盘盖好后,二人可优先在二楼任意挑选一套100平米的房屋,且建设公司每月支付900元房屋租金,直到二人搬入新房。当天,朱辉夫妇拿到14万元补偿款。

  半年后,朱辉与慧慧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朱辉表示,“我只要14万元的补偿款,剩下的都归你。”双方补签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该补偿房及建设公司补助的房租归慧慧所有。

  2011年10月1日,慧慧如约来到售楼部选房。可该建设公司却称,楼盘延时交房。此后的几年,建设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2016年底,慧慧得知该楼盘二层的所有房屋均已出售,2017年1月6日,她一纸诉状将建设公司告上了乌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诉求建设公司支付该楼盘二楼房屋一套,支付房屋租金6.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所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交付的房屋没有交付处于持续状态,不存在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现建设公司无法向慧慧交付协议约定的房屋,法院委托新疆中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2011年10月1日时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估价结果为50万余元。根据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如2011年10月1日慧慧不能入住,建设公司将每月补助900元房租给慧慧直至搬房入住。从2010年10月1日至2017年1月期间的房屋租金为6.7万余元,法院予以支持。

  11月10日,法院判决,建设公司支付慧慧房屋价款50万余元及房屋租金6.7万余元。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