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运输途中包装被淋 法院认定推定全损

2018年01月05日 11:01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李晓晓 通讯员段新瑞报道)2017年初,新疆某药品公司与内地一家药品分销商签了一笔价值14万元的药品销售大单。签完合同后,某药品公司将50件药品委托给乌鲁木齐某货运部(以下简称“货运部”)运输,并且为该批药品保价10万元。可万万没想到,这笔生意因雨水“泡汤”了。

  某药品公司发货半个月后,就收到了内地药品分销商的致函,称其在收货时发现药品已被雨水淋湿,包装破损,无法正常销售使用,故拒收。药品又被退运回乌鲁木齐,放置于货运部的仓库。

  某药品公司负责人找到货运部,要求其赔偿药品损失14万元。然而,该货运部却称,某药品公司托运的药品是小袋独立包装,20袋成一盒,120盒装一箱后进行运输,现在仅是部分的外包装箱被雨淋,里面的包装是完好的,不影响药品的质量及销售。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某药品公司将货运部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法官现场勘查发现,这50件药品的外包装受雨淋后均有不同程序的损坏。鉴于药品性质特殊,法院委托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批药品进行鉴定。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函称,因涉诉药品外包装已经损毁,无法进行抽样检验,不能进行销售。

  鉴于此,法院认定该批药品应推定全损,货运部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保价条款的约定,发生货损时以保价金额进行赔偿。因此,虽然这批药品的实际价值为14万元,但某药品公司仅为其保价10万元,故法院判决货运部赔偿某药品公司药品损失10万元,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药品属于特殊商品,药品的包装受损或者受潮时,可能发生化学反应,药性发生变化,而药性是否发生实质改变、药效的毁损状况等则需进行药品检验方可确定。该案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表示涉诉药品的包装毁损使其不具备鉴定条件(如鉴定,须每包都开袋鉴定,将导致其无法销售,鉴定无实际意义),亦不能进行销售。因此,在无法确定其安全性的情况下,从社会安全角度考虑,推定为全损。

  法官提示,托运特殊物品时,尽量选择正规的、具备相应运输条件的运输公司,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