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延期交工 房主索赔被驳回

2018年01月09日 16:22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程佳佳 通讯员马俊报道)新房装修是件令人高兴的事儿,乌鲁木齐县居民江风(化名)拿到新房钥匙后,就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然而约定期限到了,房子还没装好。江风起诉至法院要求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法院却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呢?

  2016年8月3日,江风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2016年9月23日完工,装修费18万元,费用分3次付清:即开工前3日支付60%、工程进度过半支付37%、双方验收合格付清3%的尾款。合同签订后,装修公司就组织人员开始施工。然而约定期限到了,工程还未完工。经江风多次催促,同年12月18日,房屋除卫生间部分挂架及室外橱柜未安装外,其余工程已完成。江风这才将前两期的工程款付清。

  入住后,江风购买了2987元的卫生间挂件。别人装修入住各项设备齐全,而自己不仅要出钱买挂件,室外橱柜也没安装,江风越想越生气,他认为装修公司违约,而合同中也载明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2017年5月17日,江风到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装修公司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装修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9万元、垫付的挂件费2987元、交通费2000元,退还未完工的室外橱柜7560元,并赔偿其不能入住房屋产生的租赁损失4万元。

  庭审时,装修公司辩称:“房屋已于2016年年底交付给江风,且他已入住,就表明其对工程完工的认可。我们认可江风垫付的挂件费,室外橱柜我公司2017年8月已经装好,他要求解除合同和支付违约金无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同被告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后,截止2016年12月被告所施工工程已基本完成,原告也支付了前两次的工程款,合同已基本履行完毕,仅剩部分挂件及室外橱柜安装未完成,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不存在解除合同的前提,且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已将全部工程实施完成并交付使用,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主审法官介绍,合同中约定的是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元;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元。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该装修工程,原告亦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工程款。

  2017年11月6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判决被告装修公司向原告江风支付挂件费用2987元,驳回江风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