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后索要退伙费 法院支持诉求

2018年01月24日 17:26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李羚蔚 通讯员丁磊报道)情侣合伙创业,恋爱期间往往不计得失,可一旦分手,相关费用的清算却成了难题。2017年12月,乌鲁木齐市民刘梅将前男友王康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退伙费9万元。

  2014年,王康承包了一间食堂,女友刘梅在后堂帮忙。期间两人没有签订任何合伙协议,王康也没有给刘梅开工资。

  2015年,积累了一些资金后,王康与刘军各出资一半,合伙经营一家面馆,刘梅负责收银,王康也没有给刘梅发工资。

  2015年7月,刘军退出经营。此时,刘梅和王康的感情也出现问题,当年8月,王康向刘梅出具欠条,载明“欠款10万元整,一年内付清”。

  虽然打下欠条,但王康只支付了刘梅1万元,剩余钱款再没有给付。刘梅索要无果后,将其诉至乌市水区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对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合伙关系,两人在庭审中各执一词。

  王康认为两人当时是情侣关系,刘梅在店里帮忙很正常,两人没有签任何合同,当时打欠条是因为刘梅经常吵闹,自己写欠条是为了息事宁人,与退伙费无关。

  而刘梅则表示,王康打的欠条是双方协商的退伙费,理应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面馆名义上是由王康和案外人刘军合伙经营,但实际上王康和刘梅早在一年前就共同经营食堂,王康也从未给刘梅发过工资,在面馆投入的资金来自其个人积蓄和此前经营食堂的收入,因此投入面馆的资金,不排除为王康和刘梅两人共同所有。

  因此,尽管两人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已经具备了合伙条件,不能因为两人曾经有过的特殊关系就否定两人之间的合伙关系,合伙关系和男女朋友关系可以同时存在,并不矛盾。王康向刘梅出具的欠条,实际上是合伙关系终止时,对合伙财产清算后达成的协议。

  近日,法院判决王康支付刘梅本息共计9.3万余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