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检察机关巧用检察建议推进社会治理

2018年02月24日 12:31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王晨 房佳伟 许宏虹 通讯员祁国娜 陶英雷 马超群 田保报道)提起检察工作,你脑海中会出现怎样的画风?是检察官在法庭上作为公诉人的唇枪舌战?还是审查犯罪嫌疑人时的斗智斗勇?

  没错,这些都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方式。不过,还有一种重要的监督手段,它切口小、见效快,这就是检察建议。

  去年以来,新疆各级检察机关大力发挥检察建议的警示、预防、督促、规范作用,结合司法办案,延伸司法服务,严控苗头性问题蔓延,在促进社会治理创新水平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镜头一

  监督——“叫停”校园污染

  1月底,精河县某小学3年级学生小光(化名)顺利结束了一学期的学业,开启“寒假模式”。

  “校园环境好了,我也能专心学习,学习成绩提高了不少!”小光高兴地说。

  2017年2月底一开学,小光所在学校的教学楼装修一新,但楼道和教室里弥漫着一股刺鼻的味道。几天后,他和同学们先后出现咳嗽、眼睛流泪等症状。

  很快,学校对气味淡的教室采取了通风、摆放绿色植物等改善措施,气味浓的则直接更换教室。

  该校师生们看到的是校方对校园环境的及时治理,但他们不知道,在这场“净化行动”中发挥关键作用的是一纸《检察建议书》。

  2017年3月,该校学生家长将学校装修后残留刺鼻气味的事向媒体投诉、曝光。

  精河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官得知此事后,立刻向领导汇报并跟进调查,深入分析相关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

  之后,该院向精河县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学校室内空气质量治理。

  精河县教育局高度重视,督促该校立即采取措施去除装修残留气味,并聘请专业机构工作人员对教室空气质量进行监测,直至空气质量达标。

  为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精河县检察院还联合该县纪检委督促教育部门制定了《校园装修工程安全新规》。

  刺鼻的气味没有了,校园恢复往日生机。

  “在双方良好沟通的前提下,检察建议作为一种柔性的监督方式,既能有效解决存在的问题,又较易被对方接受。”精河县检察院检察长李伟说,自2017年以来,该院坚持把服务发展、保障民生、化解矛盾贯穿工作始终,注重发挥检察建议的积极作用,共发出检察建议56条,均得到相关单位的采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益和社会效果。

  ■镜头二

  服务——保护生态环境

  轮台县南环路至轮南小区23公里以东有一片草场,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草场里种上了棉花。

  轮台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中发现,多年前,该县农民王某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却在上述草场开垦了619亩土地,并种植了棉花。

  2015年12月26日,王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轮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10万元。王某虽然受到了惩罚,但草场却被其亲属继续占用且种植经济作物,导致草场无法恢复。

  王某的情况并非个例。

  轮台县农民刘某曾在该县红桥下游非法开垦44130亩草场,用于种植棉花。事后,他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然而,判决之后,那片被破坏的草场依旧被人非法占用。

  “生态保护红线”不容触碰。

  2017年8月,轮台县检察院向轮台县畜牧兽医局下发《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严格履职,对王某、刘某及其他非法占用涉案土地的相关人员采取措施,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草地原状。

  同年11月24日,轮台县畜牧兽医局草原监理所分别向刘某、王某下发《责任整改通知书》,要求二人不得扩大开垦草场,停止破坏草场植被行为;责令二人限期两年恢复草场植被,不得种植任何作物。如发现再次种植作物,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防止检察建议流于形式,我院将积极开展检察建议跟踪回访工作,确保检察建议落到实处、存在的问题及时得到整改。”轮台县检察院检察官李红英说。

  生态环境关乎民生福祉,更关系社会长远发展,需要相关部门严格、依法履职。

  早在2016年5月11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沙区建陶社区有一处历史遗留的渗坑污染严重,污水不仅渗入附近单元楼的地下室,而且发出阵阵恶臭。检察院干警现场核实后,当即向沙区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同年6月11日,沙区环保局向该院回复,已责令相关部门定期抽取污水,解决排污问题。2017年8月,渗坑被彻底填埋,污染隐患被排除。

  这次渗坑事件,促使沙区检察院、环保局建立联动机制,并确定了“一案一建议、一案一座谈、一案一回访”工作流程。

  ■镜头三

  治理——筑牢金融“防火墙”

  “检察机关的行政监督不仅局限于校园、环保、食品安全等领域,还应将监督触角延伸至金融、信贷等方面,根据个案及类案的分析,实现检察建议全覆盖。”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孙可可眼中,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开展监督工作的有效载体。

  去年,乌市天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了多起车辆保险诈骗案。案件中,保险公司员工、维修人员和车主互相勾结诈骗车辆保险,形成“黑色利益链”。

  孙可可发现,该系列案件中的保险公司定损员均来自某保险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涉案金额达100万余元。

  究竟是哪里出现了漏洞?孙可可在进一步审查案件时发现,该保险公司在监督制度设置和定损员廉洁自律教育方面存在缺失,故向该公司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规范理赔程序,加强对定损员的法治教育,制定相关制度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该保险公司及时回函表示,将吸取教训,堵塞漏洞,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理案件。

  “用扎实证据办案子,用检察建议堵漏子”——这是包括孙可可在内的众多新疆检察官的“办案锦囊”。

  2017年,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不仅用《检察建议书》直指两家银行在办理信用卡方面暴露的问题,还有效降低了此类事件的发案率。

  据悉, 2016年该院受理的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案仅为9件10人,而2017年第一季度却为10件10人。“从表象看,犯罪嫌疑人不按时还款、缺乏诚信意识是引发犯罪的主因,但在这些原因背后,银行方面也存在过失,比如对犯罪嫌疑人授信时,银行未详细核实持卡客户的财产、经营、收入情况,甚至流于形式,监管不到位,这些都为客户不按时归还欠款埋下了隐患。”办案检察官说。

  2017年4月和6月,沙区检察院分别向此类问题比较突出的两家银行下发了《检察建议书》,银行方面及时给予回复。其中,某银行友好路支行表示,该行将建立“事前预防、事中侦测、事后追损”的全流程风险防控体系。

  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立竿见影。2017年4月至当年年底,该院仅受理同类案件3件4人。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