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代卖车后 用车款抵修车费

2018年02月28日 15:25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记者许宏虹 通讯员安秋旭报道)何亮在石河子市开了一家车辆修理铺,王庆经常到他的店内保养、维修重型自卸车。一来二去,两人关系渐渐熟络起来。近日,因为车辆结缘的二人,竟因为车辆对簿公堂。

  2016年5月初,王庆将自己的重型自卸车放在何亮的车辆修理铺,委托其帮忙找买主,说好车辆售价为85000元。

  同年7月20日,康奇听说何亮有一辆重型自卸车要卖,便来打听。何亮称,车是别人抵修理费给他的。双方协商后,何亮以8万元售价将车卖给康奇,康奇支付了1万元押金。

  因重型自卸车必须挂靠在运输公司,由车辆所有人与运输公司签订汽车营运服务合同。同日,何亮和王庆、康奇一同来到昌吉市某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将挂靠车辆户名由王庆变更为康奇。

  次日,康奇将剩余车款7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何亮。

  王庆向何亮索要车款,何亮称:“8万元车款是抵王庆之前拖欠的修理费,不应该返还给他。”

  无奈之下,王庆将何亮与康奇起诉至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85000元车款和因延迟支付所产生的利息5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庆与何亮虽然对车辆的价格约定为85000元,在办理车辆更名手续时,王庆、何亮与康奇均在场,对于车辆价格变动为8万元,王庆未提出异议,视为王庆同意对原价的变更。

  康奇已将车款8万元给付何亮,何亮理应将卖车款返还给王庆。此外,王庆与何亮之间关于拖欠修理费纠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何亮可另行起诉。因双方对付款期限及利息无约定,对王庆主张的利息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同年8月25日,法院判决何亮给付王庆车款8万元;驳回王庆其他诉讼请求。何亮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今年2月12日,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