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隐婚入职 企业可以无条件辞退吗?

2018年03月01日 16:38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李羚蔚报道)芳(化名)已婚,却在求职表上填写了未婚。本以为无所谓的事情,却因此在今年1月被企业解聘,理由是其欺诈。

  隐婚入职,企业可以因此将员工辞退吗?

  2017年6月,刘芳在乌鲁木齐市某贸易公司应聘销售经理一职,她了解到应聘职位及劳动合同内容与婚姻状况无关,便在填写求职表基本信息时,在婚姻状况一栏勾选了“未婚”。

  通过笔试面试后,刘芳顺利入职,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入职半年后,公司高管得知刘芳已婚。今年1月,公司决定以“伪造入职信息”和“欺诈”为由,书面通知刘芳解除劳动合同。

  刘芳不服,她认为婚姻状况属于个人信息,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未如实披露婚姻状况并不构成对公司的欺诈,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能够解聘刘芳吗?

  法官说法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法官丁磊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在实践中,法律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享有知情权,劳动者也有如实说明的义务,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健康状况、职业技能、职业资格、工作经历、学历情况。

  丁磊表示,婚姻状况属于个人信息,用人单位知情权行使范围并不涉及劳动者的婚姻状况。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与工作岗位存在直接相关联系,否则,未如实披露婚姻状况并不构成对用人单位的欺诈。

  具体在本案中,公司需举证证明刘芳应聘的岗位职责与其婚姻状况有直接相关,否则公司在知道刘芳的已婚事实后将其辞退,很可能属于侵犯了刘芳的就业权,构成就业歧视。

  丁磊建议,公司单方解除与刘芳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刘芳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如协商不成,刘芳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如不服仲裁结果,可通过法院诉讼维权。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