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3月10日 23:08 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3月10日电 题:以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为契机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专访中央纪委副书记肖培
新华社记者 熊丰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正在审议的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国家机构一章中,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
中央纪委副书记肖培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要以宪法修改赋予监察委宪法地位为契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巩固压倒性态势、向夺取压倒性胜利前进。
确立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
肖培说,这次宪法修改,在国家机构一章中,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对国家监督制度的顶层设计,必将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奠定坚实宪法基础、产生重大深远影响。
肖培表示,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作出战略部署,强调“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这句话包括三个方面:“党统一指挥”就是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统一领导;“全面覆盖”要求监察职能覆盖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权威高效”要求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在宪法中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顺应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迫切需要,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为制定监察法、设立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提供宪法依据,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重要保证。
肖培指出,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于丰富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具有重大意义。由人民代表大会组建一个专司国家监察的国家机构,专责对履行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同纪委合署办公,通过日常的监督执纪、派驻监督和巡视监督等,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统一,必将推动监督监察常规化、常态化,把人大监督做实做细,强化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
监察体制改革实践成果提炼成为宪法规定,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和充分的法理支撑
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对权力的有效监督。肖培指出,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是我们党始终不懈探索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在党长期执政条件下,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能力,保证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我们党既要完善自我监督,又要加强对国家机关的监督,这体现了我们党在进行社会革命的同时一以贯之推进自我革命的勇气和使命担当。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得到有效加强,监督对象覆盖了所有党组织和党员。这就要求适应形势发展构建国家监察体系,对党内监督覆盖不到或者不适用于执行党的纪律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使监察对象由“狭义政府”转变为“广义政府”,补齐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空白”,解决反腐败力量分散问题,真正把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切实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肖培说,我们创设的国家监察体制源自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源自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的丰富发展,源自于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重大创新,是全面从严治党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肖培指出,在宪法中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使改革于宪有据、监察法于宪有源。党中央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积极推进改革及试点工作并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在此基础上把改革实践成果提炼成为宪法规定,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和充分的法理支撑。
以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为契机,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巩固压倒性态势、向夺取压倒性胜利前进
肖培表示,要以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为契机,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巩固压倒性态势、向夺取压倒性胜利前进。
当前,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监察委员会是反腐败专门工作机构,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要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根据宪法制定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必将进一步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宪法修正案草案明确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职能职责,必将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更大成效,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和信赖,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肖培表示,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草案表决通过,国家监察委员会组建完成后,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才真正进入深水区,如何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实现人员力量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高度融合、将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实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有机对接等等,都需要不断深化探索实践。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在目前扩大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基础上,继续在依法履职、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行使职权和完善配套法规制度上下功夫,探索构建权威高效的体制机制,提高惩治腐败的效率,把制度优势真正转化成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