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掏钱给儿子买婚房 离婚时儿媳有权分割吗?

2018年04月10日 17:23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李羚蔚 通讯员张雁报道)

  经历:

  今年3月,温宿县居民小张和小王因双方感情不和向温宿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审理中,双方对婚房分割问题产生分歧。

  小张和小王于2014年6月相识恋爱,2015年12月小张怀孕,2016年3月,小王的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作为小王的婚房,并将该房屋登记在小张、小王名下。

  2016年3月30日,小张和小王领取结婚证。结婚后,夫妻两人和小王的父母同住在另一套房屋内。2016年7月,小张和小王因家庭事务发生纠纷,小张一气之下回了娘家,一直未回。同年9月29日,小张生下一女。

  2018年3月,小张向温宿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小王的婚姻关系,女儿由自己抚养,小王每月支付抚养费,同时要求分割婚房。

  在女儿的抚养权上,双方无争议,但对婚房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产生了分歧。

  吐槽:

  小王表示,该房产是其婚前父母一次性付款所购,当时之所以写上小张的名字是因为小张表示加名才结婚,父母为了让自己顺利结婚才同意写上小张的名字,且双方婚后只在一起生活了100多天,期间并无吵闹打架,现在小张以性格不和起诉离婚目的不纯。

  而小张则表示,这套房屋是婚前小王父母赠与两人的,而且登记的是两人的名字,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维权: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中,虽然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但是小张没有证据证明小王父母的出资是赠与她和小王双方的,故应当认定为小王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行为是对小王个人的赠与。结合中国传统习俗、现代社会的人情因素以及房产的综合价值等综合分析,小张和小王结婚时间较短,小王父母即便认可赠与两人,也是以小张和小王双方的婚姻状态的继续为条件,现在双方均同意离婚,故小张不应当分得该房产。但是,考虑到小张现在无工作和收入来源,还需抚养女儿,法院判决婚房归小王所有,小王支付小张3万元补偿款。

  法官提示

  离婚争议中,房产争议占据很大一部分,在判断究竟是否是个人房产时,以下几种情况应当注意:

  1、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并还清全部贷款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结婚后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仍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并非投资经营行为,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的转化,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4、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5、个人婚前购买的房改房,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