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以诉讼方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丈夫以“第三人撤销之诉”讨回公道

2018年04月11日 15:32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武运波 通讯员杨洋报道)乌鲁木齐市民查刚和妻子的离婚案件正在审理中,他发现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70万元拆迁补偿款,被妻子以诉讼的方式转移给了岳父岳母。

  面对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查刚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婚18年多次诉讼离婚

  1998年,查刚与回颖登记结婚。1999年,回颖的单位进行房改,夫妻俩购买了一套93平方米平房。2009年4月,他们在该院子内自建了一间30平方米的房屋。房屋产权均登记在回颖名下,双方一直生活在该院落内。

  近几年,查刚与回颖夫妻感情逐渐恶化。2016年8月起,双方分居并先后四次向辖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2016年8月17日,回颖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随后撤诉;同年9月22日,查刚起诉离婚,同年11月11日,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2017年2月24日,回颖再次起诉离婚,又于5月16日撤诉;当年6月8日,查刚又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一直是离婚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如今,这一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

  2017年,因城市建设需要,乌鲁木齐市某区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导管理办公室和回颖达成拆迁征收与补偿协议,一次性补偿回颖92万元房屋拆迁补偿款。之后,房屋被拆迁。

  婚没离财产已转移

  在查刚和回颖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查刚主张分割夫妻共有的92万元房屋拆迁补偿款。

  回颖称,被拆迁的房屋中93平方米是其父母购买的,其父母已通过诉讼取得70万元拆迁补偿款,自己只得到30平方米自建房的拆迁补偿款22万元。

  原来,2017年7月,回颖的父母回剑、张芯夫妻把回颖告上某区法院,称他们是某单位的退休职工,1997年起,经单位同意,他们居住在单位所属的房屋内,后来单位进行房改时将房屋出售给职工,他们便委托回颖去单位交房款,回颖擅自将交款人写成自己的名字。

  回剑夫妻称,2009年,长期在外租房的回颖出资,在他们的宅基地上盖了30平方米的房子。2017年,政府征迁其房屋后,回颖领取了92万元补偿款,没把他们应得的70万元给他们。

  回剑夫妻向法庭提交了“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回颖归还属于他们的款项。

  2017年9月,某区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回剑夫妻的诉讼请求,判决回颖返还回剑夫妻房屋拆迁补偿款、附属物补助费等共计70万元(下称争议判决)。

  第三人撤销之诉讨回公道

  查刚认为某区法院2017年9月作出的争议判决,是回颖和父母自导自演的虚假诉讼,非法把其夫妻共有的大部分房屋拆迁补偿款转移到她父母名下。

  2017年10月,查刚把回颖和回剑夫妻诉至某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已经生效的争议判决。

  查刚称,他和回颖购买房屋之后,回剑夫妻投亲居住在他家,自始至终没有出资参与房屋购置。

  近日,某区法院审理后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撤销争议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

  近年来,借助民事诉讼途径侵犯案外第三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当事人甚至通过恶意诉讼的形式攫取非法利益。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此种现象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尤为严重,比如当事人之间恶意伪造虚假债务,经过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后,转移财产,以逃避对第三人的合法债务。为应对此种情况的发生,合法保障第三人的权益,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引入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第三人撤销之诉

  定义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判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翟文杰 ]